洛阳仲裁委员会别拿颠倒黑白不当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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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gke7875 发表于 2013-1-8 01: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洛阳仲裁委、试问姜卫国仲裁员:
  《机动车辆险赔款通知书》的下部用小字体印刷上的格式条款“上列赔款已于 年 月 日如数收妥,承认你公司对该出险案件的赔偿责任业已终了,立此存证”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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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45337891 发表于 2013-1-8 0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不可能永远被愚弄。
  人民不可能总是那么好欺。
  你们钻了违法不究的空子,但你们逃避不了人民的声讨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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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者 发表于 2013-1-8 0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仲裁委与保险公司合穿一条裤子,洛阳中院又与洛阳仲裁委和穿一条裤子,那老百姓还有日子可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