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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瓯海:“法官知法犯法”案例究竟谁是幕后操纵者来源:王和谐理想社会
时间:2015年1月16日核心提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司法工案例一、法官对关键证据认定的背后: 商民金小前2013年10月15日从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拍得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的梧田安心公寓一号楼101号及二楼所谓营业房的五年租赁权,同时支付了相关款项。交易完成后,发现该营业房十几年来竟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和备案,无法正常经营使用。于是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14年5月13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由起诉至瓯海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管委会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由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于2014年6月10日核发的瓯公消竣备字第1008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该《备案凭证》格式化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为: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6、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并明示: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才能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该《备案凭证》显示,管委会只交了1、2、3、8四项材料,而且,其中的第三项材料是本案发生纠纷后为应付诉讼才搞的,第八项材料恰恰反而可以证明没有经营房地产的资质。与消防直接相关的4、5、6项关键材料欠缺,业已充分说明该建设工程消防方面完全不合格,永远不可能通过消防验收! 对于这样子一份自相矛盾、且因内容存在严重瑕疵而完全无效的证据,连普通百姓都知道是见不得光的存在幕后交易的非法证据,想必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的陈法官也必定心知肚明。依法应当不予采信。然而,陈法官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却画蛇添足地向核发单位发联系函,谓之曰:依职权调查!并因而自欺欺人地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院是百姓依法维权的地方,法官是明辨是非的执法者,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何在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全面贯彻执行的形势下,在瓯海区人民法院仍然出现如此“知法者犯法,执法者枉法”的典型怪事!真是匪夷所思?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究竟谁是幕后操纵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