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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一桩宅基纠纷 演绎出一幕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核心提示:河南省郏县。公元一九九三年,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通文化路的通知。在此次开发中,董国欣的房屋被拆除。 董国欣所在的郏县小东门街五组居委会又为其划分两处宅基地,一处位于文化路中段路南,另一处位于天爷庙路南侧。1996年董国欣去世,其养子董帅兵在文化路中段宅基地上建房时,却遭到邻居周结实的无理阻拦。 等董帅兵艰难地在宅基上建好房后,却被小东门街将这两块宅基地偷偷地卖给了魏延峰和周结实,分别得款50000元和5000元。 为了维权,董帅兵委托代理人岳长水开始走上了诉讼的道路,但令人无法想象的是,董帅兵与岳长水在维权的道路上,却走得何其的艰难。先是郏县政府的错误确权,后是郏县法院的枉法判决,继有县公安局的渎职不作为,还有对他们非法的行政拘留…… 一桩宅基纠纷,演绎出一幕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请看报道—— 近期,笔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一位来自河南省郏县的上访农民,笔者在与他交谈之时,这位农民无不充满了悲愤之情,他忿忿不平地向笔者详细述说了他之所以奔波上访的前后事实经过来。 笔者了解到: 董帅兵,男,汉族,现年21岁,家住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天爷庙1号,务农。 董帅兵的养父名叫董国欣,也是他的舅父,在董帅兵满月时就被寄养在董国欣家,虽没有办收养手续,但双方以父子相称,并一直共同生活多年,而且户籍登记在董国欣名下,责任田也分在了一起,即小东门街居委会五组,直至董国欣去世。对此,有郏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开的户籍证明为证。 公元一九九三年,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通文化路的通知,要求在规划内的房屋、建筑物全部予以拆除,其中包括董国欣的住处。由于冲修文化路把董国欣6间房屋拆除,后经城关镇小东门街5组决定给其划分了两处宅基地,一处位于文化路中段路南,东至路,西至水利局,北至南街土地,南至魏青山,东西长18米,南北宽9.6米;另一处位于天爷庙南侧,是已经给董爱华办了宅基手续的,又划给董帅兵。 宅基规划后,董帅兵的父亲董国欣便于1996年去世了,当时董帅兵尚未成年,没有能力建房,加上董帅兵一直在关爷庙居住,文化路南侧的宅基便空了下来,也没有办理该地的用地手续。 2007年,董帅兵已有能力建房,想在位于文化路的一处宅基上盖房,但没有想到却遭到周结实的阻拦。当初小东门街居委会给董国欣划此处宅基时,规定南邻至魏青山,在2000年前后魏青山将自己的房宅卖给了南街九组的周结实使用,这样一来董帅兵的南面邻居便是周结实了。 当董帅兵准备在自己宅基上建房时,周结实却百般阻拦称此处宅基地有纠纷,不让董帅兵在此建房,要想建房必须在其西屋北由墙外留出1米出水搭架之地,要不休,想建房。为此,董帅兵与周结实协调两年,但均未成功。 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董帅兵再次建房时,周结实还是以同样的理由进行强烈阻拦。无奈之下,董帅兵向郏县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2009年5月14日、6月30日、11月2日,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了关于小东门街第五居民组居民董帅兵与南街第九居民组周结实宅基纠纷的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其中调查处理报告中,镇政府在处理意见中规定该争议的土地东西长18米,南北宽9.6米,东至路,西至老水利局,南至周结实,北至南街二组土地,该处土地归董帅兵建房使用;在调查处理意见中,规定该宗土地南至周结实北墙皮为界,向北量9.6米,该土地归董帅兵建房使用;最后在处理决定中规定四至:东至路独墙,西至水利局自墙,南至周结实自墙,北至南街土地自墙。 从这三分文件中可以看出,郏县城关镇还是比较公正、公平地给董帅兵确权了四至,保护了董帅兵的合法权益。但却引起了周结实的不满,他以城关镇人民政府对董帅兵的身份未予查清及董帅兵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为由,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郏县人民政府认为,由于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属于董国欣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故董帅兵要求对该宗宅基地主张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周结实提出该宗宅基地内有1米出水搭架之地,因缺乏相关证据和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郏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郏政处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董帅兵和周结实对争议的宅基地均不享有使用权。 原本属于自己合法的宅基地怎么经郏县人民政府一处理就没有使用权了呢?这让董帅兵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帅兵便委托岳长水全权代理,随后用一纸诉状将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结实一同告上了法庭。 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郏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1号”的处理决定。 就在董帅兵、岳长水忙着与周结实打官司之际,又发生了一件让董帅兵措手不及的事情。 董帅兵所在的小东门街五组于2010年8月15日将属于董帅兵的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偷偷地卖给了周结实,造成了董帅兵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董帅兵再次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郏县政府依法对宅基地予以确权。但郏县人民政府仍然抱着错误的僵尸不放,还死死地认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驳回了董帅兵请求确权的申请,同时也认定小东门社区五组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周结实这一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周结实主张该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处理:驳回董帅兵对争议土地确定使用权的申请,周结实对争议土地不享有使用权。 此案经过郏县城关镇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又经过郏县人民政府的两次行政复议,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想到案件再次被踢回了原点甚至对董帅兵来说有愈演愈严重之势。郏县人民政府以及郏县人民法院均剥夺了董帅兵对上述争议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董帅兵只好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平顶山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宝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郏政处1号处理决定。 之后又在宝丰人民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又判决董帅兵败诉,最终此案件在平顶山市中院落下帷幕,判决撤销了郏县人民法院郏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撤销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1号行政处理决定。 此案从2007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历时5年,经历了郏县城关镇政府、郏县人民政府、郏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以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也打了数场官司,但均没有使董帅兵的宅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中郏县人民政府和郏县人民法院始终认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这也是郏县法院判决董帅兵败诉的主要原因。 那么,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的收养关系到底合法不合法?现在就此问题进行商榷。 我国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子女包括养子女。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他生前立的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养父母没有立遗嘱,养子也可以分到财产,但前提是养子要对养父进行赡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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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1991年董帅兵不到满月就由董国欣抚养,不仅姓氏姓董,而且户籍也登记在董国欣名下,责任田也分在了一起。最重要的是董帅兵作为养子对养父董国欣进行了赡养的义务,董国欣于1996年去世是董帅兵安葬的。所以依照财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而董帅兵作为董国欣唯一的养子是有权继承财产的。
再回到本案最初的争议上,那就是董帅兵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时遭到周结实的阻拦,之后两人开始打官司、确权。但随后的郏县人民政府、郏县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以及平顶山市中院一次也没有判周结实赢过,同时也就说明周结实让董帅兵让出1米出水搭架之地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错误的。 董帅兵和岳长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除了郏县人民政府阻挠,郏县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外,还有郏县城关派出所的渎职不作为和包庇罪犯的罪恶行径。 2010年7月23日,魏延峰组织地痞村霸十几人,违法强行拆掉了董帅兵的3间平房和树木,在同月25日又对董帅兵进行殴打。但城关镇派出所只让私下解决却不抓捕罪犯,以赔偿董帅兵1000元草草结案。同年9月9日,魏延峰组织人员强行在董帅兵的宅基地上施工,10月12日又组织人员开挖地基,董帅兵和岳长水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被魏延峰组织的人员打伤,当时由城关镇派出所护送二人到郏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岳长水为轻伤,董帅兵为轻微伤,一夜间光医学费便花去了2000元。 郏县城关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李向阳、李长建二人不依法办案,反而采取龌龊、卑鄙的手段将岳长水带到郏县看守所,非法刑拘了岳长水6天。在这6天中,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说让魏延峰赔偿1000元了事,让岳长水停访息诉,不再追究此事,不然要劳教岳长水2—3年。岳长水为了董帅兵宅基开庭一事,只好忍辱负重答应了这一非法要求。2010年10月23日,郏县公安局又对岳长水监视居住了半年才罢休! 最后上来表演的是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街第五居民组代表陈振平、魏富国,此二人在此完美地解释了什么叫做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含义。在董帅兵忙于与郏县人民政府和周结实打官司之际,魏富国、陈振平竟偷偷地将董帅兵的两处宅基地以50000元、5000元分别卖给了魏延峰和周结实,同时将董帅兵的责任田取消。 就这样,一桩简单的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从河南省郏县小东门街开始,历经五年之久,从城关镇政府到郏县法院,再到平顶山市中院,至今仍没有得到任何的处理,董帅兵则长年奔波,讨要公道,受尽了凌辱,流尽了心酸的眼泪。 一块普通的宅基地,演绎了多年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粉墨登场的各级官员都以惰性和不作为在表演着各种嘴脸,彰显着官僚衙门作风,把认真为民办差的宗旨遗忘得一干二净。 目前,董帅兵为了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给自家讨还公道,仍在艰难地上访着、奔波着、呼号着,但不知郏县的相关部门究竟何日何时才能为他作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郏县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笔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笔者感言:采写完这篇文章之后,笔者的心头久久难以平静,本文涉及的一块宅基地问题,及农村诸多工作中的沧海之一粟,如果当初郏县人民政府能够正确处理,也许就不会把问题搞得如此复杂化,如果郏县法院与郏县人民政府不搞“官官相卫”的潜规则游戏,也许董帅兵就不会上访,如果郏县公安局能依法办案,相信不会点燃董帅兵上访的念头,也许郏县的社会稳定就会根基更牢。但是,这一切的如果,都源于官员的为民意识淡薄,不体恤民情,不认真为民办差,因此而招致一个农民竟为了一块宅基地的权属而连连上访不止,这一切,都谁之过?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谁应该把此问题快速予以解决,郏县应当给人民一个交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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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河南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村民赵丙申—— 政府规划确权宅基 依法使用为何一波三折 核心提示:家住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崇文街第八组村民赵丙申,早在1961年以赵丙申之父赵全法的名义,由政府规划宅基地一处,且建成房屋,并经县政府颁发房地产权所有证。在2008年,又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将赵丙申原有宅基地中3厘与赵兴杰家宅基中相同等面积调换使用,且签定的调换协议;当于2009年赵丙申家在调换的宅基地上建房时,与赵军杰、赵兴杰不同村、组没有任何关系的南街七组,却以侵占他们组的土地为由进行阻拦。后来在对赵丙申法定宅基地建房用上,县、乡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和市、县法院行政判决中却出现先是“支持”、后是“否定”一波三折的结果!并于2012年7月31日,在赵丙申、邢巧玲到市中院参加听证会离家之际,南街七组动用机器设备,将其房屋捣毁,屋内财产被毁。为讨个公平、公正,赵丙申及家人多次上访,且寻遇新闻媒体呼吁…… 现披露于后。 媒体笔者在与上访人赵丙申之妻邢巧玲座谈,并在她所交于笔者的不少材料中查证:1961年,赵丙申以之父赵全法的名义由政府规划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5分9厘1毫,并颁发有房地产权所有证。后于2008年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与南邻居赵兴杰协议,将赵丙申原有空白宅基地3.3厘与赵兴杰的东屋南段面积相等调换使用。2009年,赵丙申在调换的宅地上建房时,与赵丙申并不一个村、一个组的南街七组却以赵丙申侵占他们组的土地为由阻拦不让赵丙申建房。为此郏县人民政府下发“郏政2号”处理决定,赵丙申并未侵占南街七组的土地。 2010年8月26日,郏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郏政处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赵丙申楼房以南、申请人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米、南北长16.4米,面积16.4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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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即郏政复议第10号中也得到证实:赵丙申原有宅基地一处,位于城关镇南环路以南的水车园。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008年5月17日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将该宅基地的一部分与赵兴杰老宅基地的一部分进行了调换,南街居委会在调换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09年2月赵丙申建房时因占地问题与南街七组发生纠纷,但在处理该纠纷丈量土地时,没有通知争议双方到场,违反法定程序。
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也查实:1951年土改时,申请人之父赵全法由于子女多,在城关镇南街大队水车园地块本人自留地内建房居住。1960年前后,城关镇原南街大队为防止家禽对水车园耕地农作物的损害,在申请人宅基地以东,水车园耕地西侧修建一道土墙。1978年,城关南街第七组在该土墙东侧又修建一条砖混结构的水渠。该土墙因年久失修倒塌后,未再修复。2009年4月赵丙申建东配房时,将东配房的东墙建在水渠西侧渠沿上,2008年5月17日,赵丙申之子赵军杰与其西邻赵兴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其部分宅基与赵军杰南门前的空地置换,所置换的宅基是赵丙申确宅基地的一部分。2009年4月,南街七组以赵丙申多占其土地为由请求处理。城关镇政府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将其水渠西沿以西宽1米。赵丙申家楼房前沿以南长16.4米、面积为16.4平方米的争议土地确权给南街七组使用。 同时复议中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争议,应是争议的焦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但是,本案中,争议的土地面积为245.82平方米,城关镇确权的土地面积却只有16.4平方米,对其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城关镇未予处理,所以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1、5目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城政79号《处理决定》。 当事人赵丙申在向市、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法院申诉中也是这样叙述的:我的房屋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有1951年土改时和1961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我家的土地房产证为据。我家的楼房和楼房北面的宅基地,是1961年经城关公社批划的。1958年大跃进时,我家被迁往渣园乡石庙村。1962年迁回时,城关公社在这块宅基地南面为我家建造三间瓦房。1970年,我在该宅基地北面建造3间瓦房。1988年,我又在宅基地东北面建造了4间东屋平房。2008年,我扒掉上述瓦房建造了4间楼房,建造上述房屋时,没有任何人阻拦。我家楼房南边的院子,是2008年5月我家用土改时确权的老宅基地与邻居赵兴杰调换来的。2009年我在该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东屋,没有侵占被申请人的土地。南街第七组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在赵丙申儿子赵军杰与邻居赵兴杰于2008年5月17日的土地调换协议中也注明:两家老宅位于南环路南侧,赵军杰居北,赵兴杰居南,赵军杰南边有赵兴杰空地一块,赵兴杰愿将赵军杰南门前空地让给赵军杰使用,权属归赵军杰,若有纠纷由赵兴杰负责。赵军杰院内一角让给赵兴杰使用,权属归赵兴杰,如有纠纷由赵军杰负责。具体尺寸:以现在赵军杰新建楼房南边留足一米,赵兴杰建房准许往北出水搭架,水随赵军杰家处水流向,赵兴杰东山墙以赵军杰现建楼房从东边向西量6.4米,南边以东水渠西内侧往西量6.3米,南北构成直线,此墙为赵兴杰自墙,墙外无地。若赵军杰将来建房可靠此墙垒墙,自然形成各墙。可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认为,经查该协议涉及的赵兴杰用于赵军杰调换的土地,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其土地调换行为又未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应属无效。可对南街七组的申请主张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却是“予以支持”。 赵丙申对此感到不满,他在一份“情况反映”中强烈要求:我现在住着的住宅是我以前固有的住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理由是: 1、我有1961年颁发的郏县房地产权所有证,证上有郏县人民委员会房产专用公章,并有时任县长贾传卿的名字,我还有其它几户相同证明,可见我证明的真实。 2、我有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足见我房地产权所有证的可靠性。 3、我有崇文街社区居委会协议,是2008年5月17日作出的,当时是为了方便群众作出的。应当由法律效力。 4、我有崇文街社区居委会证明,是2011年5月24日问题发生后,为求真实应当给我作出东西南北丈量面积,但是政府却没有给我丈量。 综上所述,现住宅应当仍归赵丙申、邢巧玲才对,按照宪法,依事实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执法原则。赵丙申、邢巧玲持有有力的事实根据,所以应当支持。要求各级领导给一个合理的解决,还一个公平、公道。 笔者从中认为:赵丙申的宅基地的使用,而且持有有关确权证件和历史上所建房屋,应尊重历史事实和政府证件的法律效力,在没有重新规划之前仍归赵丙申使用,即使与他人置换的一部分宅基也是赵丙申确权宅基中的一部分。 本是一桩简单的宅基纠纷却在县、市政府“复议”和法院几次判决中却出现了一波三折复杂化起来。 赵丙申在“行政申诉状”中也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8月26日,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一、被申请人楼房以南。申请人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米。南北长16.4米、面积16.4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郏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郏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郏政处2号行政处理决定”。2011年7月8日郏县人民政府作出郏政处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一、被申请人楼房以南、申请人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5米、南北长17.15米。面积25.73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郏县人民政府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2011年1月1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郏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郏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郏政处2号行政处理决定”;2011年12月2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宝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郏政处2号处理决定。”2011年1月1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2011年12月2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查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同时赵丙申认定二审事实的证据不足,被申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举证。二审人民法院在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申诉人提供形成链条的证据的情况下,是枉法裁判作出错误判决。 同时,赵丙申又认定二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赵丙申作为行政相对人向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提供形成链条的证据证明及主张合法、合理。二审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行政案件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审理错误,所以申诉人赵丙申对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实难服判。 更令赵丙申、邢巧玲及组里广大村民不能容忍的是,即于2012年8月1日赵、邢夫妇的“刑事控告书”中所控告的南街七组的土匪暴徒行为。2012年7月31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赵、邢夫妇到市法院召开听证会议,当其夫妇俩前去平顶山参加听证会之际,南街七组村民在个别组干部的煽动下,趁其不在家之机,纠集本组部分群众动用机械设备,将其家四间东屋平房全部捣毁,屋内所有财产物品全部被毁。其情景惨不忍睹,其行为严重构成了故意毁坏公民私有财物罪。 这群土匪暴徒的狂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给赵、邢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灾难,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践踏和挑衅。根据南街七组的这一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强烈控告。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迅速查办此案,并依法追究南街七组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申诉人赵丙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并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请求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强烈要求依法支持申诉人赵丙申的申诉请求;同时恳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敦促平顶山市中院和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给赵丙申一个合理、合法、公道、公正的说法。人们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笔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