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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书打架相互矛盾再次拉响了永州司法公信力的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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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水老陈 发表于 2015-1-17 05: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份裁定书相互打架把湖南省永州市法院推向了與论的风口浪尖,法官的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的缺失,使人们见着法官都想绕道而行,谈起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人们谈虎色变,如此鲜明的对比足以看出永州司法公信力下降到什么程度。古木塘村七组集体土地征收后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背后是司法形象的严重缺失与受损,永州法院在民众心目中成了一个打着司法公正旗号,诱使百姓相信,供其法官耍权作威的单位,两份裁定书相互打架法院认为是不痛不痒的小事,久了就会不了了之,根本沒有必要去依法依规采取仼何有力的措施来修补它那在民众心目中残破的司法形象。
所谓屏漏偏逢连夜雨,2014年12月9日, 永州法院法官在欧院长限时必须做出判案答疑书给当事人的死命令下,才在8个工作周日给出了判后答疑:先经本院查卷复查认为:“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项的规定, 原告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后又用分析之语否定:“ 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 如此相互冲突,随心所欲,视法律如儿戏的判后答疑书,只是想留单了事,沒有给出一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解答与自辩能力,答疑书再一次使法院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彻底地千疮百孔了。
难道两份裁定书打架,判案答疑书自相矛盾就这样又波澜不惊地过去吗?法院与法官大低是这么想的,想着此风一过一切恢复原样,并还自以为自已依然执掌法律这杆大秤,依然是依法,公平,公正判案的当代包公,殊不知他在民众的心中已丧失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丧失了法官应用的道德底线,只是个只食人间烟火,无任何公信力可言的一尊泥佛。
众观两份裁定书打架和判案答疑书又相互矛盾,我们不迟要问:前后二份都产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书那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变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在那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纠纷,它主要是靠什么证据予以认定,到底是不是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不宜交由村民自治决定。因为,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即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是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的权力”。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村民资格的确认属人民法院管辖范畴。
可是这些明文规定法院和法官不去尊照,却视而不见。为了达到对征地补偿侵权纠纷案不予受理的目的,反而以被告在庭审中无证据支持的答辩意见来变更诉讼主题,对经过庭审质证过的证据不依法审核,裁定时故意变更原告有事实和法律支持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权,这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法院法官的这种行为给人民的印象和产生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恐怖的。法院要想更正自已在民众中的形象与司法公信力,最好的时机是在印象形成这段时间里,知错就改,依法维护公民的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修补自身在民众中的印象与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知晓。这也是给人民法院一次很好地修补自已形象的机会。
在中国古代,国家制定的良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控制,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以及法律秩序的确立,都起过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渊源,是缔造盛世的重要条件。正如韩非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做为一个人民的法院,特别是奉法者,首先想到其是一个公信力的组织,不要在出现判案错误时的应对就是视而不见,坐等风吹过后一切照旧,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因为平静的表象之下是激烈的暗流涌动,一旦到了要借助民意来为自身的行为打分的时侯,汹涌的暗流可能会掀起可怕的海浪,把这些自以为良好的公权力组织拍得晕头转向。
法院的立身之本是司法公信力,而不是他们引以为傲的职能,如果这种公信力遭到蚕食,这样的法院也就谈不上他能有司法公正,又如何能靠他们去实现依法治国!
陈炳举于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