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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区城管局因对居民强制停电被告上法院
厦门湖里区城管局因对居民强制停电被告上法院 2012年12月11日厦门湖里区金鼎里6号401室何先生把湖里区城管局对其住宅用电强制停电委托律师起诉到湖里区法院,该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这起案件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来厦门法院第一起行政机关因强制停电被居民告上法庭的案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何坤生,男,汉族, 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金鼎里6号401室,身份证号码:350628196512221517,电话:13806931126。 原告:林锦蓉,女,汉族, 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金鼎里6号401室,身份证号码:350102196808030583, 电话:13850519608。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锋,局长 电话:2630650、6035676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依法撤销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停电行政强制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厦门市湖里区金鼎里6号401室的房产的业主。原告于2012年6月开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停水停电通知书》,认为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增设墙体改变原设计”。原告随后进行了整改,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现场查看后,出具已经整改完成的《证明》。 2012年9月23日原告的岳父、岳母搬入居住。9月28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对原告的401室居民生活用电采取停止供电的行政强制行为,虽然原告找到被告多方申诉,甚至《厦门晚报》也对原告的遭遇进行了追踪报道,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为原告恢复供电。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两位年事已高的岳父、岳母已经在无电的状态下,整整苦苦生活了70余天。原告在茫然之中不知道这样的状态还要持续多久? 被告采取上述停止供电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据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该法的第六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可见,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行政强制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再者,《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是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国家法律,是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被告在2012年9月28日对原告的房产采取行政强制停电至今已经有70余日了,原告在被停电期限满30日后始终未收到“延长查封停电通知书”,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被告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告知义务。如今,被告对原告的房产查封停电已经超过60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无条件为原告恢复供电。 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停止供电”的行政强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对此给原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在生理及心理上带来极大创伤,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坤生 林锦蓉 2012年12月1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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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hrmy01 401室通电了!感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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