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某一年前就通过其朋友了解到,其丈夫高某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何某多次询问高某是否确有此事,但高某一直予以否认。后高某一直借口加班等,不回家。何某无意中在高某手机及QQ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与其他女人的暧昧信息记录。何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离婚,并向高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何某一直没有找到高某与赵某有同居关系的证据。后来一次何某在出差回来时正好看见高某与赵某一起睡在自己家床上,遂拍照。事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高某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高某同意离婚,但否认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并称何某所拍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赵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根据。
何某所拍得的照片是否具有合法性?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有同居行为”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而拿出证据证明有同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 何某所拍的照片能否具有合法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成都律师孙移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