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玉华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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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xs 发表于 2012-12-23 16: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环境下的老百姓,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有上级指示,那么,无论百姓是否有违法行为,却照样处罚,这与立法的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立法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行政治安处罚法再三强调治安处罚必须根据事实进行裁判,即使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处罚程序中诸多环节都设定了许多严格的程序,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权利的救济,以抗衡处罚权利不当的行使,然而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诸多保障公民的全部程序,警方都不执行。就是现实环境中的实际情况迫使许多领域实施一票否决制度,这恐怕也源于有法不依吧,真正的法制环境绝不会出现一票否决这样的制度。分局称我有扰乱长沙中博会场秩序,却没有我具体扰乱会场秩序的事实,所以,万柏林公安分局歪曲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来陷害我,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更是即无事实也无证据,因此,提出上述请求,望公正依法明判。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附: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万行罚字第000990号决定书
  起诉人:温玉华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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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223 发表于 2012-12-24 06: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审理或处理或根本没人管,造成申诉上访人员再次踏上进京申诉上访之路,冤假错案越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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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色的情书 发表于 2012-12-24 19: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环境下的老百姓,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有上级指示,那么,无论百姓是否有违法行为,却照样处罚,这与立法的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立法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行政治安处罚法再三强调治安处罚必须根据事实进行裁判,即使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处罚程序中诸多环节都设定了许多严格的程序,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权利的救济,以抗衡处罚权利不当的行使,然而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诸多保障公民的全部程序,警方都不执行。就是现实环境中的实际情况迫使许多领域实施一票否决制度,这恐怕也源于有法不依吧,真正的法制环境绝不会出现一票否决这样的制度。分局称我有扰乱长沙中博会场秩序,却没有我具体扰乱会场秩序的事实,所以,万柏林公安分局歪曲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来陷害我,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更是即无事实也无证据,因此,提出上述请求,望公正依法明判。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附: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万行罚字第000990号决定书
  起诉人:温玉华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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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原英 发表于 2012-12-25 09: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环境下的老百姓,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有上级指示,那么,无论百姓是否有违法行为,却照样处罚,这与立法的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立法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行政治安处罚法再三强调治安处罚必须根据事实进行裁判,即使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处罚程序中诸多环节都设定了许多严格的程序,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权利的救济,以抗衡处罚权利不当的行使,然而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诸多保障公民的全部程序,警方都不执行。就是现实环境中的实际情况迫使许多领域实施一票否决制度,这恐怕也源于有法不依吧,真正的法制环境绝不会出现一票否决这样的制度。分局称我有扰乱长沙中博会场秩序,却没有我具体扰乱会场秩序的事实,所以,万柏林公安分局歪曲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来陷害我,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更是即无事实也无证据,因此,提出上述请求,望公正依法明判。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附: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万行罚字第000990号决定书
  起诉人:温玉华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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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糊 发表于 2012-12-25 23: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支持别人也是支持自己,顶起来!正义的呼声永远不会停息。让为非作歹、公报私囊、知法犯法的贪官们整天都提心吊胆吧!上级总有听到人民呼声的时候——到那时,这些贪官们肯定要自食其果,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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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b0115 发表于 2012-12-26 12: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审理或处理或根本没人管,造成申诉上访人员再次踏上进京申诉上访之路,冤假错案越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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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公民 发表于 2012-12-27 02: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道德与良心的战争。一个法律与人心的对抗。
  道德何在? 法律何在?
扬扬 该用户已被删除
扬扬 发表于 2012-12-27 16: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不止,维顶帖
  法官枉法坑良民,有法不依枉判决。交办案件不执行,惩腐除奸利国又利民。知民情,察民意,接访下访走形式。欺下瞒上竟作秀,维权道路十三载。何日维权再是头呼呜青天解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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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ongjie 发表于 2012-12-28 05: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年头,开展批评太难了:批评老婆她就乱跑,批评老公他就乱搞!批评上级就官位难保,批评同级就关系难搞,批评自己就自寻烦恼,批评下级就选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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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战争7623 发表于 2012-12-28 19: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道德与良心的战争。一个法律与人心的对抗。
  道德何在? 法律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