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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两级法院保护“黑拆迁”让受害者无处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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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发表于 2015-1-23 08: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两级法院层层保护“黑拆迁”让受害者无处申冤
控诉发帖:秦秀丽 身份证:120101195109165522 关注电话:13682133353
 
 
我是原天津市第五半导体器件的职工,我厂在破产后,上级主管单位给了我厂职工房屋的居住权及土地所有权,就在我们感恩有栖身之地时,我们的房子却遭遇黑拆迁!
我们被逼上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某些法官为了掩盖事实,故意避实就虚,枉法裁判美化“黑拆迁”的原貌,意图给这些不合法的黑拆迁披上合法的外衣,让我们这些受害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们拥有天津市第五半导体器件厂的房产权  
 
原天津市第五半导体器件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我是其中的一名职工。
1995年,厂领导将这一地段的房屋分配给我们居住,并允许我们出资自建房屋。
     2009年9月,因企业经营不善,南开区人民法院裁决我厂破产。破产后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仍然给了职工住房的居住权,享有土地所有权,实际居住人和自己出资建筑的房屋本人都有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可是当我们的地盘被房地产商看上之后,我们第五半导体器件厂的土地便以4200万的价格以签订“保密协议”的形式转让给南开区房地产公司,而此时所有住厂职工都毫不知情,作为实际居住人以及历史原因形成合法使用人,原第五半导体器件厂南开区华坪路12号土地及地上物被卖却全然不知。关于安置补偿事宜则全权有南开房地产公司处理。
我们的房子惨遭南开区政府的黑拆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8条:“房屋拆迁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项目,易于公众阅读的地点。”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有义务将拆迁事项告知原告。
依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拆迁许可证公告得连续公告至少5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送达程序违法。
国务院也多次下发拆执分离废除行政强拆的文件,但南开区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和户主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声称双方已经确定住户及面积,便于2012年6月28日凌晨开始了土匪式强拆,拆迁公司理直气壮声称自己就是黑拆迁,巨额补偿款是领导做主安排,就算上访到北京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他们有的是人、有的是车、有的是办法!
2012年9月3日上午9点刚过,骨干刘小何又来威胁,声称有的是人一会就来,吓的老人心脏病突发送进医院, 可是回家取钱时就没了家……
为了能拿到钱给老人治病,他们又落井下石,非逼我们认可他们私自捏造的14平米面积,否则就不归还我们救命财产。
我们报警可是政府部门和法院都没有对强制拆迁做任何裁决
暴力强拆的违法犯罪人员至今不立案不查处
依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拆迁。南开区房地产公司没有南开区法院的行政裁决,直接拆除我们的房屋,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多次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至今不立案、不查处,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拆迁暴徒!
天津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
南开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仅拿一张既无公章又无签字的拆迁住户名单,在没有法院裁决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拧门撬锁非法强行侵入我住宅搬走我家包括日常基本生活用品在内的全部财产,将我家夷为平地,让老人无法治病的土匪行径着实残忍至极。
他们借助强大的黑恶势力和暴力手段让我们无家可归、有口难辨,我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
我们于2012年12月13日以EMS方式邮寄起诉,2012年12月14日一审法字签收,2014年1月28日立案,本应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结案,可是法院却在2014年6月20日才结案。
更让我们寒心的是法院无视事实,将他们2010年12月31日张帖在滤清器的公告,移花接木的稼接在我们第五半导体厂。
而我们房屋被强拆事件早在2010年11月中旬就遭遇强拆,也就是说就算他们的迁拆公告牵强附会的通过,那些是明显的先斩后奏,可是就这样明显的错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还是处心积虑的站在强势者,强拆者的一方,在我们的上诉没有超过法定界限二年的情况下,依然以超限为由被驳回!
一审法院在2014年1月28日立案,本应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结案,可是法院却在2014年6月20日才结案程序违法的事实,他们为了掩盖这一不合法程序居然在判决书上没有写上对立案的描述,也没有何年、何月、何日开庭的描述,
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院对我们上诉的同一件事情,却给予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0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公告于《今晚报》,认定我们于2012年12月13日以EMS方式邮寄起诉,于2012年12月14日一审法字签收,还硬说我们起诉超过了2年的期限被驳回;二审法院则以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被驳回!
只有铲除法院中的败类才能彰显法律的神圣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是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它针对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致使我们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安置,给我们造成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讨回公正,我曾在2013年7月,我在互联网上实名公开发表了一篇题为《天津南开区房地产公司的“黑拆迁”究竟有多黑》一帖,呼吁社会、媒体及各级领导的关注,请求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揭露黑拆迁的真面目,还原事情真相,让这些官商勾结、官商互动与民争利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毁掉我们家园的拆迁是不折不扣的“黑拆迁”
 我自幼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知识青年后返城后恪尽职守工作,先后己错过一个个分房机会,婚后无房以至于人到中年依然身无片瓦遮身。1995年经厂领导同意给予我解决住房一间和出资自建房屋。
  我家出资自建的房屋是在五半导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自建,自建成之日起近20年无争议的房屋,加之南开区唯一具有拆违权的行政部门综合执法局给予确认,并未对我家下达过任何拆违程序,我家不属于违章建筑。
  暴力强拆的背后是政府部门明里暗里的支持和纵容。
  在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南开房管局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上明确告诉我其许可证的有效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我家是2012年9月4日拆的,找其要2012年拆迁许可证,房管局一位局长称拆除我家不需要拆迁许可证,在我不断举报投诉后他们又称许可证延期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如需延期,按照规定应提前提交申请延期手续和相关批准文件,待行政机关核准后再颁发新的延期后《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给予公示公告。其办理延期程序等同于拆迁人重置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应进行的法定程序并颁发延期后新的且内容与原件不同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者不能视为同一标的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未作上述法定程序,只是在原有并已作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背面加盖了两个公章,手写上延期日期就草草了结办理延期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拆迁人未将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予公示公告。属于程序违法。
  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在缺少“南开区天拖北道地块”的土地预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开发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等必要前置要件的情况下发放的津房拆许字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未将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予公示公告,既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也没有听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更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力。
  我们还对政府心存会希望,对法制还心存希望。在无良的开发商面前,我们想政府和法制会站在公道的一方,不会为“黑拆迁”保驾护航。
  政府和法制还是我们的大靠山吗?
为什么政府和法制都是为“黑拆迁”保驾护航呢
  我们失去了合法居住几十年的家园,在“黑拆迁“面前遭遇了惨重损失,不得不走上了上访控告的道路。信访局的答复是:一是实事求是与该户落实其房屋面积,继续保持与其沟通协商;二是考虑该户实际情况,在不造成影响其他新的不稳定问题的情况下,尽力与该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
  信访局的答复终归是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
  我们请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对南开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侵犯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产权人的名义配合我申请刑事立案。
  我们的请求一直是泥牛入海,无声无息。
  南开区公安分局也对我们请求刑事立案方面视而不见。
 老百姓失去家园,我们在居无定所中走正常程序,期待政府给予安分守己的公民合法保护,从房管局到公安局机关,没有一家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立场上依法办事,他们都是站在“黑拆迁“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他们百般辩护。
  我们期待南开区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
  我们期待国家法制尤其是关于依法拆迁的程序不是纸上谈兵。
  失去家园的我们走在上访控告的路上,请南开区不要将我们抛弃,我们为这片热土失去了青春但不要让我们从此失去未来。我们多次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至今不立案、不查处,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拆迁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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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ggfbgpe 发表于 2015-1-23 0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