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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关于刘先明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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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级法院 发表于 2015-1-23 23: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先明系我院已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其诉讼请求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未得到法院支持、再审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自2014年1月开始,刘先明便反复在大型网站论坛上发帖,反映所谓的我院“违法审判”“违法养猪”等问题。近日他又向有关网站反映“襄阳中院法警训练基地建有养猪场”,部分网站予以报道和转载。本着对事实负责、对社会公开的原则,我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回复如下:
  一、不存在违法违规建养猪场的问题
  法警训练基地基本情况。2001年10月,襄阳市政府为我院划拨土地,用作法警训练基地和刑场。2008年以来,由于中央慎用死刑指导思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减少,以及刑场离城区较近等因素,我院将刑场搬迁到襄州区黄集,将原刑场专作法警日常训练基地,修建了法警训练跑道等训练设施。
  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种菜的原因。为充分合理利用法警训练基地,我院将训练设施之外的部分闲置土地进行平整后,主要种植蔬菜,并循环使用养殖少量生猪、鸡,全部供应我院内部食堂。互联网上所发照片系今年年初刘先明本人拍摄。该基地目前已停止养殖,仅供法警训练使用。
  不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调查认为,我院养殖规模较小,不需要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每次屠宰生猪时均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刘先明还在互联网上反映我院违反《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但该准则属于推荐标准,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我院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的做法,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
  二、刘先明网络炒作的真实目的
  刘先明,男,出生于1962年2月,原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刘先明在化六建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外创办工作室,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化六建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该案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化六建解除与刘先明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刘先明十年没有申请再审。
  2013年7月,刘先明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以案件一、二审不存在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且再审申请超过两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依法驳回刘先明的再审申请。刘先明为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司法机关、国有企业施加压力,在多家网站论坛反复发帖,捏造歪曲事实攻击襄阳多家单位和个人,以求达到其撤销案件已生效判决、重回化六建上班的目的。刘先明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审判,还在互联网上散布我院所谓的 “违法养猪”、“违法制作广告牌”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言论。
  我院多次约谈刘先明,向其详细释明相关法律及裁判依据,刘先明表示尊重法律,尊重国家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还自愿亲笔写下服判息诉的书面保证,但转身就全盘否认,继续通过各大网站论坛反复发帖,捏造事实,攻击人民法院,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我院诚心希望刘先明能够客观理性地反映问题,不要妄图通过不当网络言行达成个人不当目的。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1.关于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回复
  2.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  ;
  
  3. 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在互联网上发帖称“与化六建长达十余年的错案得到纠正”的回复;
  4.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
  5.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刘先明书写悔过书的视频;
  6.襄阳中院公布刘先明服判息诉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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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月月1 发表于 2015-1-24 01: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襄阳中院的养猪行为,违法不违法,一听便知晓。
  襄阳市畜牧兽医局对襄阳中院养猪一事的讲法
  视频: 2014年9月12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人员与刘先明通话之一
  
  视频: 2014年9月12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人员与刘先明通话之二
  
  视频: 2014年9月12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人员与刘先明通话之三
  
  视频: 2014年9月12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人员与刘先明通话之四
  
  2014年9月12日17:14:37,襄阳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给刘先明打电话,通话时间10分半 ,襄阳畜牧兽医局电话:07103605147。因技手术原因,分成四段转换成视频。
  襄阳中院的养猪行为,违法不违法,一听便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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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月月1 发表于 2015-1-24 03: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襄阳“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的宣传栏被拆除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2月19日
  2014年12月17日,澎湃资讯结合分别对襄阳中院和刘先明的采访,发表了《湖北一法警训练基地上建养猪场,法院称合理利用只供内部食堂》,央广网根据此事在“资讯晚高峰”,发布了《襄阳法警训练基地改建养猪场被指违规曾获上级法院表扬》,几十家网站转发了澎湃资讯发表的《湖北一法警训练基地上建养猪场,法院称合理利用只供内部食堂》或央广互联网上的《襄阳法警训练基地改建养猪场被指违规曾获上级法院表扬》,刘先明揭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开了花;襄阳中院的养猪场,大出名。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2014-12-1714:46:36,襄阳中院发布了《关于案件当事人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详见:
  关于案件当事人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
  
  
  
  
  现在,多次准确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捅倒了“共和国脊梁”奖并亮相央视“焦点访谈”的,捅掉了襄阳中院斜对面的“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的不良连体广告并获得襄城区信访局的“我们社会多一些你这样正能量的人,我们的社会应该多一份温暖的。”赞誉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对襄阳中院2014年12月17日的“回复”,作以下回应:
  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关于案件当事人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1、2014年12月17日下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里,刘先明讲了一个有关人员属性的特殊概念,襄阳中院12月17日在“回复”里,说刘先明是“案件当事人”,想一想你们襄阳中院2014年6月12日的行动及其背后的图谋,这未免太温柔了吧!!
  2、刘先明自2014年1月起,在互联网上持续揭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向国家信访局举报襄阳中院“违法养猪”,可不是温柔地反映襄阳中院“建养猪场”。
  3、刘先明举报襄阳中院“违法养猪”,是专项的举报。襄阳中院在“回复”的标题中,刻意延伸到“案件当事人”,“等问题”,这是想转移话题、转移视线。
  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自2014年1月开始,刘先明便反复在大型网站论坛上发帖,反映所谓的我院“违法审判”“违法养猪”等问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2014年2月26日之前,刘先明在互联网上持续揭批襄阳中院“违法错审”,从没有用过“违法审判”这一说。“违法错审”与“违法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襄阳中院偷换了概念。还有,襄阳中院后文说的“违法制作广告牌“一说,也是偷换概念。
  2014年2月26日,关于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襄阳中院组织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意向。这一次调解以及和解意向的达成,证明了襄阳中院以前的判决,是错判。如果襄阳中院说以前没错判,那么,就请公布2014年2月26日的调解笔录。刘先明多次呼吁襄阳中院公布2014年2月26日的调解笔录,但是,襄阳中院至今不敢公布2014年2月26日的调解笔录。
  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近日他又向有关网站反映“襄阳中院法警训练基地建有养猪场”,部分网站予以报道和转载。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有关网站”、“部分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不小。一个单位或一个个人的名字,能上到澎湃资讯、央广网、人民网等知名度和影响力大的“有关网站”、“部分网站”,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不存在违法违规建养猪场的问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襄阳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2014年9月12日与刘先明的通话,充分证明了襄阳中院的养猪,是违法的。襄阳中院的领导们和法官们,请你们好好听一听这电话录音吧。
  襄阳市畜牧兽医局对襄阳中院养猪一事的讲法
  
  五、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该基地目前已停止养殖,仅供法警训练使用。我院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的做法,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既然“不存在违法违规建养猪场的问题”,既然“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那就应该挺住,继续养猪嘛!!怎么停止了呢??
  土地还是那块土地,这一块土地目前“仅供法警训练使用”,那么,我要问了,以前的这块土地,有闲置、富余,现在这块土地“仅供法警训练使用”,难道,现在就没有闲置、富余的土地了??难道是因为法警增加了,所以,这块土地就没有闲置、富余的了吗??
  “该基地目前已停止养殖”,从哪一天开始“停止养殖”,要说清楚嘛!!是从2014年9月12日开始的,还是2014年12月17日开始的??
  “该基地目前已停止养殖”,这是网络的力量,坛友的力量,正义的力量,法制的力量等多种力量使然。
  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刘先明网络炒作的真实目的。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
  2014年12月17日,人民网转发中国广播网的《法警训练基地改建养猪场被指违规曾获上级法院表扬》一文,文中写道:
  
  厉行节约了,但是,训练设施占地多少亩,平时训练设施等是否使用,什么样频次的使用,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没有看到相关报道。
  在资讯图片上,“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的指示牌格外刺眼。法官健康很重要,但是,教会法官如何办案,一样重要。前者保的是法官的健康,后者保的是更多家庭的平安。
  人民网-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资讯网2014年12月18日发表了《法警训练基地建养猪场,别急着拍砖》一文,文中写道:
  
  虽说,“法警训练基地建养猪场”一事,襄阳中院有理有据,但面对坛友的监督,襄阳中院则指责爆料人系炒作,很明显,襄阳中院的做法并不大气,既然“身正不怕影子斜”,那么也该有广阔的胸襟去接受一切质疑。
  人民互联网上的上述说法,能够代表我的心声。
  2014年12月10日本人发布了《精细管理相关人士刘先明精准炮轰襄阳中院的一“箱”一“点”》。2014年12月17日襄阳中院发表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中,这一句里的一处引号,又弄错了。
  襄阳中院,既然你们是正儿八经地公开“回复”,那就必须非常仔细、认真,你们要知道,你们是法院、你们有那么多的领导和法官,怎么又重犯这样的老毛病呢??这样的毛病,怎么屡屡被刘先明揪批呢??
  附:2014年在1月28日、2月11日、12月17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襄阳中院法警训练基地拍摄的照片:
  一、2014年1月28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实地拍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以及里面的宣传牌。清晰可见。
  
  
  
  二、2014年2月11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实地拍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里面的宣传牌上的“种养基地平面示意图”和“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宣传语,依然清晰可见。
  
  
  
  三、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实地拍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以及里面的宣传牌,都已不在了。
  
  
  
  
  
  
  红顶白墙的建筑,就曾是襄阳中院的养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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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月月1 发表于 2015-1-24 05: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违法养猪”一事,襄阳中院竟出二版本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2月20日
  因为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进行的违法错审,而关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动态,并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种养殖基地养了几十头猪。
  于是,多次准确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捅倒了“共和国脊梁”奖并亮相央视“焦点访谈”的,捅掉了襄阳中院斜对面的“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的不良连体广告并获得襄城区信访局的“我们社会多一些你这样正能量的人,我们的社会应该多一份温暖的。”赞誉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于2014年1月9日、12日撰写、发布了《襄阳中级法院养猪,没有违法吗??》、《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里违法养猪??》等文章,对襄阳中级法院的养猪一事,公开提出了怀疑和质疑。
  2014年1月13日,刘先明依据调查了解到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向国家信访局发去《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养猪》的投诉,襄阳市信访局 2014年6月24日出具《答复意见书》,说:“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
  2014年12月17日,澎湃资讯结合分别对襄阳中院和刘先明的采访,发表了《湖北一法警训练基地上建养猪场,法院称合理利用只供内部食堂》,央广网根据此事在“资讯晚高峰”,发布了《襄阳法警训练基地改建养猪场被指违规曾获上级法院表扬》,几十家网站转发了澎湃资讯发表的《湖北一法警训练基地上建养猪场,法院称合理利用只供内部食堂》或央广互联网上的《襄阳法警训练基地改建养猪场被指违规曾获上级法院表扬》,多家电视台、多家媒体的微博也纷纷转发,一时间,刘先明揭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开了花;襄阳中院的养猪场,大出名。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2014年1月28日、2月11日拍摄的两张照片,瞬间热传华夏。
  
  
  
  
  
  
  
  
  
  
  
  
  
  
  
  2014年12月16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从大连飞到南阳;12月17日来到襄阳,17日14时许,又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实地查看和拍摄。
  看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已被摘走,扎眼的“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的宣传栏也已被拆除,疑似被拆除的宣传栏的钢管,散放在草地上。
  那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是什么时候摘下的呢??是谁来摘下的呢??“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的宣传栏,是什么时候拆除的呢??是谁来拆除的呢??目前尚不知道,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估计,可能是2014年12月17日澎湃资讯发表了《湖北一法警训练基地上建养猪场,法院称合理利用只供内部食堂》之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活保障基地”的门牌和“坚持生态种养,确保法官健康”的宣传栏,才在17日8时——14时这个时间段,被摘掉或拆除的。
  
  
  
  
  
  
  2014年12月17日 14:46:36,襄阳中院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案件当事人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网址是:
  
  2014年12月18日,襄阳中院在荆楚网东湖社区襄阳论坛、城市论坛社区等网媒发布了《襄阳中院关于刘先明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网址是:
  
  
  从规范的角度讲,襄阳中院发布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的“回复”,应该是正式的,对于这一版本,本人12月19日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关于“违法养猪”的“回复”,又重犯老毛病》。详见:
  襄阳中院关于“违法养猪”的“回复”,又重犯老毛病
  
  看了襄阳中院在荆楚网东湖社区襄阳论坛、城市论坛社区等网媒发布的《襄阳中院关于刘先明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以后,我发现,襄阳中院12月17日、12月18日发布的二“回复”,竟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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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月月1 发表于 2015-1-24 0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趣听《资讯七点整》谈襄阳中院养猪
  《资讯七点整》
  
  湖北襄阳法警训练基地建养猪场,产出猪肉特供内部食堂,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厉行节约获上级肯定,到目前目前,法院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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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月月1 发表于 2015-1-24 08: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襄阳中院养猪场何时建,襄阳两局调查结论为何不一??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2月23日
  一、中国襄阳政府网
  
  受理单位: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写信人:        刘先明        来信        2014-01-14 10:12:00
  来信主题:        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涉嫌违法
  来信内容:       
  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涉嫌违法。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回复        2014-01-15 16:46:19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隆中中队立即安排队员进行调查。经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院内猪舍于2008年10月建设并于当月竣工,属陈旧历史遗留建筑物,建设面积328平方米,砖瓦结构。鉴于该投诉事项主要针对养殖生猪影响猪舍周边村居民身体健康的方面,建议投诉转农业口相关部门处理。
  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信访标题:襄阳中院在2万多平方米“机关办公”用地上建啥??
  姓名:保密 单位:刘先明 2014-01-22 21:02:17
  内容:
  新华网论坛  
  一、据介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占用的土地,属于机关团体用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用的养猪场,其占用的土地,应不属于机关团体用地之内;养猪与法警训练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联系。因此,单从土地使用来讲,依据《土地管理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这一机关团体用地上建养猪场,是有违法的嫌疑的。  
  二、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官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结果公示”中,查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划拨了一块用途为“机关办公”的新土地,土地面积:23081.1。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里什么样的机关办公建筑,需要23081.1平方米这么大一块地??檀溪法庭??
  处理结果:
  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市民反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修建养猪场,有违法之嫌有关问题。经核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479.3平方米,批准用途为法警训练基地。2008年以来,由于中央慎用死刑指导思想、死刑案件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减少等多方面原因,该地块刑场作用逐渐被日常法警训练所取代,导致一直闲置。为将原刑场充分合理利用起来,2010年经市中院领导研究决定,在院内种植树木、蔬菜,建养猪场,所收蔬菜和养猪收益主要供市中院内部食堂用于改善伙食。为防止土地荒漠,该节约用地行为,符合相关政策。
  2、市民反映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划拨一块面积为23081.1平方米、用途为“机关办公”的新划土地问题。经核实,该地块属于襄樊市2005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2013年7月18日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用途为建设综合审判楼,面积2.30811公顷,该地块实际用途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综合审判大楼,属合法用地。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后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院内猪舍于2008年10月建设并于当月竣工”,可是,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说“2010年经市中院领导研究决定,在院内种植树木、蔬菜,建养猪场”,显然,关于襄阳中院养猪场的建设时间,这两局的说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