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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上访20年至今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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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2015 发表于 2015-1-26 06: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错案上访20年至今不能解决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龙头村民杨清忠与邻村北龙头居民梁继香宅基地纠纷一案,被当地人民法院错判,导致杨清忠自家围墙12.28米被拆除,非法拘留劳教杨清忠及其妻子张延花,前后多次威胁二人生命安危。杨清忠申诉20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一事,在当地传为窃谈。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1995年10月,市中区北龙头居民梁继香将邻村东龙头持有合法土地使用登记审批手续的村民杨清忠以宅基地侵权一案告上法庭。市中区法院在梁继香没有宅基证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立案,开庭后裁定中止审理,即市中郊民裁字第6号裁定,裁定梁继香限期补充宅基证,且该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送达给被告杨清忠。梁继香没有宅基证便与北龙头村委会及文化路办事处合谋,于96年1月2日出据了不是政府颁发的所谓的“土地使用手续”提交法庭,市中区人民法院在不开庭质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信证伪造的土地使用登记资料,用1996年1月2日梁继香持有的伪造的土地使用手续,认定1995年杨清忠侵犯梁继香宅基地事实成立,作出“杨清忠返还梁继香宅基地12.28平米,一并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一审判决即市中郊民初字第5号。
  杨清忠不服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又暗箱操作不开庭质证,不顾杨清忠手持95年5月3日测量土地编号为0107-16-522的政府土地使用登记审批手续,及96年12月23日枣庄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擅自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枣民终字第131号终审判决。杨清忠继续申诉,99年5月25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民监字第11号,不经过杨清忠到场询问案情便下发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杨清忠的申诉行为置之不理。
  杨清忠继续申诉,1999年9月30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检民提抗字第13号认定:一审在受理案件时,梁继香无土地使用证,不应受理宅基地侵权或驳回起诉,而法院却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中止诉讼并限期补办宅基地使用证,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且通过调查得知,梁继香1996年1月2日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系非法取得的伪造证据,不是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遂以“原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查实:北龙头居委会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名义给梁继香安置宅基地,后虚报宅基地面积伪造测绘四至边界手续,使梁继香于1996年1月2日非法获得伪造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而杨清忠已经在95年5月3日持有土地编号0107-16-522的政府登记审批手续。
  1999年9月30日,枣政字第3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土地管理局收回梁继香土地使用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监抗字第50号裁定:指令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0年12月22日枣民再终字第52号裁定:撤销本院枣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和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郊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梁继香起诉。理由是:双方均无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同时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土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判决杨清忠返还梁继香宅基地是正确的,二审维持并无不当。再审期间,杨清忠提交梁继香土地使用权证被收回的政府批文”。
  事实是: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梁继香伪造的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隐瞒了杨清忠合法的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再审判决认为的“一审依据土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纯系子虚乌有,至今,梁继香也拿不出土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否则就不会有后来的伪造的土地使用登记手续使用权被政府批文收回的事实;二审判决更是延续一审错误且不开庭质证程序违法,使伪造的证据继续作为判决依据,而杨清忠真实合法的土地使用登记手续被隐瞒。再审判决为一审判决寻找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土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这一案情,继续隐瞒案件事实,对没有证据立案及不开庭质证的程序违法事实,只字不提,再审裁定不承认原一二审错误判决事实,令人遗憾。
  人民检察院在政府收回梁继香宅基地使用权批文下发之前,就发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审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原告梁继香无土地使用证,本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却裁定中止诉讼,限期补证,且在梁继香提交伪造的土地使用登记手续时,不开庭质证,用1999年的伪造使用登记资料否定杨清忠1995年的所谓侵权行为,显然程序违法,且1995年5月3日杨清忠已经拿到合法的土地测量审批手续,1996年12月23日,拿到合法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编号0107-16-522的土地审批手续。二审期间本该纠正一审错误,却是不开庭审理,继续把梁继香伪造证据作为案件事实依据,对杨清忠提交的真实的土地使用登记资料继续隐瞒。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庭审,都认定了梁继香伪造的证据,但对杨清忠合法真实的证据却只字不提,且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严重不公,裁定仍然只字不提,继续维持错误判决。当事人申诉不止,法官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2001年,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确字第2号申请赔偿确认书认定:原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只是因为杨清忠提交了政府收回梁继香宅基地的批文,才撤销原判。该文书认为根据原判执行强拆院墙建筑物行为及因为拒不履行判决的拘留杨清忠行为都是正确的,显然违背了案件的真实事实。
  2009年11月30日,杨清忠爱人张延花被不明来历的6个男人带走送到劳教所劳动教养,受尽非人的折磨,直至2011年3月25日才被释放。1998年5月25日,市中区法院对杨清忠加带刑具,强行拘留15日,致其精神失常失踪三年。同时,杨清忠夫妇经营的五金建材批发门市部被迫停业关门,生意红火的拔管厂被预谋抢走大量资产被迫停产。1998年6月23日法院张贴公告,强行拆除其院墙。如此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折腾几年下来,足以使一个正常家庭身心疲惫,何况夫妇分别被拘留劳教等。
  综上可见,杨清忠持有编号0107-16-522土地使用证的登记审批手续及房产证,被梁继香持有伪造的土地使用手续判决认定侵权事实,且一审二审再审反复错误认定梁继香伪造的证据,而对杨清忠提交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视而不见,继续隐瞒案件事实,拒绝承认错误判决,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
  一个无辜的家庭历尽艰辛,就因为被人伪造文书陷害,导致多年受尽屈辱,连过上正常家庭生活的简单愿望也无法实现,可叹凡人生存之艰难现状。现在,杨清忠一家继续奔波在申诉维权的道路上。
  联系电话:1396322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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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lrl 发表于 2015-1-26 10: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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