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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种事,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被媒体当作资讯热点追逐,而在该法规实施23年之后,这事仍然被当成资讯热点传播。
“发展不平衡”或许是此传播现象出现的一个具体原因,在有些地区属首例,行而在某些地区,行政首长出庭现象屡见不鲜,如2011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江苏省的“民告官”案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60%。去年,《南方日报》曾报道“上半年佛山全市两级政府首长出庭率达95%以上”。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文件早有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该文件出台后,部分地区地方跟着发布了“自己的规定”,另一部分地区没下过相关文件,这就在这方面似乎有了先进与落后之分。 这方面的先进与落后,均要看当地党政负责人的心情。司法请示行政,“司法建议”若没有地方长官的批准,等于白说。地方负责人不出庭或者应诉率低,是遵循党政长官意志的结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也是循长官意愿、“喜获”长官批准的结果。 颁布了法律,但执行不执行,怎么执行,此法在官员辖区处在何种地位,还取决于权力的裁决,于是,法律禁不住权力与实权官员违法,成为“社会正常现象”;同时,立法、司法必得乞求地方长官发挥权力优势以保障法规的落实。 法律本来像个屁,但领导要是不发表重要讲话,不下红头文件,法律那就连屁都不如了。用讲话和“通知”去保障法律,是个中国式司法的笑话,这现象本身就是没办法、没出路与“死循环”的证明。 出庭应诉的地方官员若接受采访,都忘不了“低调淡化”他的出庭之举,总会表示“我们都是法律同等的主体”;“在法律面前,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平等的”,而笔者、相关人士,总是会强调民告官和首长出庭是社会的进步、官员法治意识增强,这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迄今为止,出庭应诉的负责人都是地厅级、县级官员。如果小官出庭应诉意味着“官民平等”,那么,高官不出庭应诉,是否证明着法律面前官民不平等?是不是大官小官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证明? 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长官可以委托他人出庭,长官出庭与委托他人出庭的法律意义、法律效力,依法按理的话都一样。可是,对孤注一掷冒险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小民来说,负责人出庭尤其是所谓的“行政一把手”出庭反而更加不妙——法院和长官早已充分沟通,法院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慎之又慎地掂量过了此案中的“政治”。 法院的高级法官,还想晋升到地方政府、人大、政协序列里;有着掌控法院的书记、市长以及公安局长;法院也是权力团队中的利益既得者,一损俱损牵牵绊绊和一方豪强根本分不清楚;其本身还是行政化的…...因此种种,“法院的居中裁判”一直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长官出庭应诉,是种做给人看的形式,这种姿态,象征性地尊重司法和法律,而权力尊重法律,是个假象,任何象征或表示,都改变不了中国社会中“权大于法”这一铁的事实。 对民告官事件,法院觉得实在不好办,往往以土政策等各种理由不予立案,既便如此,有相关人士指出“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不足三成”。“民告官”是进步吗?在官怕“民告官”的情况下才是进步。权压一切,不管在什么场合,体制规定了官不畏民、官不畏法,出庭应诉仅显其法治意识与遵法气氛,这应该忽悠不了公众。 更严重的是,所谓行政与执法行为,和官员个人利益分不开,往往就为了某几个人的利益而运作某个政府项目、制造出一批苦主,连政府和司法人员,实际上都属于贪官和奸商的奴仆。此情之下,行政与司法,都是给私人、私权背黑锅的,无论官司结果如何,政府都输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