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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没有[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是从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从坊间的流言蜚语变为言之凿凿的定语。本人作为阜阳人,也算知道一些,但草民一个,自觉惹不起可以躲得起,不生事在阜阳不至于过不去。但是,还真就是这样!!虽然不生事在阜阳可以过得去,但是!!但是一旦有事还真就不让你过去!!好吧!!说一说我的故事吧。
故事牵扯到我,其实不是我的事,但我妈的事,什么事也都是我的事了。话说我妈是2014年8月9日骑着两轮电动车带着孩子横穿马路,结果一个老头驾驶着一辆摩托三轮,很快的冲到了她的面前,就在她面前两尺远的地方,撞到了路牙子上,摩托三轮的底盘还高于路牙子,但驾驶人还是把脚给挤了然后他报了警,然后……就到了2014年的11月6日。 那天我哥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知道不知道阜阳交警支队在哪,我说知道,他说那我传你个文件,你打印出来再到交警支队递个复核申请书,然后我才知道我妈还出了这么一件事,骑着非机动车差点被机动车撞了还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天到了交警支队,法制科反复问我什么时候接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说11月4日刚给我们,阜阳法制科的科长真心不错,虽然晚了一天,但听我说昨天接到文件太晚了,来了他们肯定下班了,也接下来了,告诉我复核的期限是一个月,要我留下电话,一个月后会通知我。 后来我又去了两次,一次是我琢磨了好久,发现我妈确实是冤。第一非机动车肯定撞不过机动车,头抵头撞不过;她的车头、车身、车尾任何地方被人撞也撞不过;她的小电动撞摩托三轮的车头、车身、车尾还是撞不过人家,由此看来,除非她有内功在身,否则很难能隔山打牛,从左边把一个机动车的驾驶人的右脚撞出车外,造成右脚踝受伤。于是我写了个关于复核的补充说明,进一步陈述了为什么认为太和县交警大队定责不当。补充说明详细说了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我妈虽然横穿道路没有下车推行,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没驾照,车辆还没有上拍照,没有年检,更由此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和《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的”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次是探探消息和进展情况,结果是等足了一个月,在12月9日拿到了结果:因对方提起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复核不再进行,所以不予受理。 草民评论:太和县交警大队明显是下好了套子:8月份的事故,11月才给我们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在我们拿到这份认定书之前,10月27日,对方就已经向法院起诉了!! 嗯..。太和县交警大队先把复核的路子堵死,在指点对方,以认定书为依据,到法院起诉,有什么用意呢??看官有兴趣请马克,我会继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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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阜阳市交警支队的回复是有了,虽然结果我不满意,但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愿为主。既然是这个结果,那就准备应对第一次当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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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阜阳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果期间,跟法院也有过接触,法院的人反复强调他们会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决。理由是交警比他们在这方面更专业,而且太和县从来没有过一起推翻认定书的案子。
嗯……这个让我无语,法律规定可不是这样规定的,对于认定书,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采信可以不采信,这么闭着眼就说采信的,这样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算什么行为呢??如果这样,设置法院又起什么作用呢??如果这样,还要到法院起诉什么呢??更进一步的说,还要法院干什么呢??交警都可以当法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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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上,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例,法院受理该案,并经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案例的公布,开创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先例,成为各地人民法院效仿参照范例。
当然,这样的事,说破蛇头他们也是不会听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