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钟某与叶某为新婚夫妻,结婚不到三个月。两人婚后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互联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
今年元旦以来,随着到店购票的人越来越多,钟某桢就把做童装生意的妻子叶某拉上。两人利用他人提供的身份证,在互联网上成功订票并收取票款后,到各售票点取票。结果被铁路警察订上,现被刑事拘留。 王兴华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所谓倒卖,顾名思义,是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并加价出售,以牟取利益。但新的火车票售卖政策,火车票必须人、票、证一致才能使用,如果你自行购买的火车票,是无法出售的。只有当事人委托你购买,并提供身份证,方可以协助购买。实际上这对小夫妻并不是实际购买人,只是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购买行为,实际购买人是交身份证委托购买的农民工。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买卖双方只是是农民工与铁路公司,这对小夫妻在互联网上下订单也是为委托人下的订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下订单,无法达成交易。既然这对夫妻没有购买车票的法律行为,当然构不成倒卖火车罪。 从法理上讲,犯罪的基本要求是有社会危害性,这对夫妻的行为只是为农民工提供了方便,没有社会危害性,在火车票改革之前,因为不是实名制,票贩子把车票屯买后,加价出售。旅客不得不出高价从票贩子手中购买,加价高者得,少者不得,损害了群众利益。实名制后,你不能屯票,只能协助购买,只能接受当事人委托购买,无法侵犯旅客公平购买的权利,也无法牟取暴利。小夫妻的行为即不侵害群众及铁路的权益,也不损害火车票管理秩序。只侵犯了正规的火车票代售点的权益,抢了他们的生意。他们的行为最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从整个事件来看,他们提供的主要是劳务,而非经营,是否属非法经营也有争议,更不构成倒卖车票罪。 从公平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是1999年出台的,当时火车票票价一般是一、二十元,五十元就是高价火车票了。票面5000元,一般得二百张以上才能追究责任,现在二张动车票就到追究标准。获利2000元的标准也有问题。当年2000元标准是当时人们近一年工资,现在2000元连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都不到。有些法律要与时俱进,不能照搬法律条文,律师更应当是法律的先者。而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戴国梁律师表示:“虽然情理上这对小夫妻帮外来工解决了购票问题,且收取的手续费在大多外来工看来是合情合理可以承受的,但法律规定摆在面前,不容挑战,因此这对小夫妻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值得商榷。如果遇到有冤情的案子,律师首先想到的应该找出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理解与分析去解决问题,而是简单机械的说一句法律罢在面前,不容挑战,不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想法。 警方的执法也有不科学性,这对夫妻的行为只是方便了群众,在经营网店的同时给周边社区群众解决一定的生活难题,一眼就看出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此兴师动众,明显有邀功心切,还特大案件呢?说不定还能受到表彰呢?而且可能是火车票代售点给发奖金。因为这对小夫妻除侵害了火车票代售点的利益,未分割国家、社会、人民、铁路任何一方利益。 法律是死的,但以法律的理解是灵活的,如果只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是犯了教条主义错误,如果只从法律条文上进行刑事处罚,社会上就不需要律师,也不需要法官,输入电脑就可以判案了。这对小夫妻如果被判刑,有违公平正义,他们刚刚结婚,还很年轻,也许正准备用自己的辛苦劳动,创造更好的明天,也许准备赚点钱,再干一番事业,也许正准备挣点奶粉钱要个孩子,生活才刚刚开始,一盆冷水,不,应该是冰块砸过来,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正正义,执法没有公平正义,执法的意义何在?. | |
|
抓得好啊!要不然真正的票贩子怎么能挣钱,挣不到钱拿什么来行贿上供呢?
| |
|
孩子,你们冤呀!!自己到代售点排队买票,还要收取5元手续费,这就不违法。帮人订票、取票,就收每张10元的酬劳,除去成本可能还不及5元,帮农民要解决了春运时天大的困难,怎么就算是违法?农民要就活该由于种种条件限制订不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