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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潍坊市潍城区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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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靠 发表于 2015-1-29 14: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问潍坊市潍城区法院院长
尊敬的郭宝信院长:
我叫管伟,男,1983年3月12日生,山东省胶南市人,联系电话:18562561935。就贵院审理并执行的田士军诉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我
多次向您反映案件的立案、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015年1月26日,贵院负责宣传和执行的副院长对我的反映、投诉的问题口头给予我答复,针对该口
头答复,我第三次致信给你。
一、关于田士军起诉、执行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8个案件情况即: 1.潍城法执字第554号,执行标的额:332万元;2.潍
执字第564号,执行标的额:414万元;3.潍城法执字第574号,执行标的额:414万元;4.潍城法执字第
584号,执行标的额:373万元;5.潍城法执字第594号,执行标的额:373万元;6潍城法执字第604号,执行标的额:289万元;7.潍城法执字第614号,执行标的额:373万元;8.潍城法执字第634号,执行标的额:80万元。这8个案件,执行标的额合计2648万元,均为潍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贵院答复该8个案件从立案、执行没有问题。
我要问:既然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提供该8个案件的档案让我聘请的律师查阅、复制?
二、贵院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2条规定,我要求参与分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我要问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96条规定,我有权利要求参与分配。贵院的口头答复显然不成立。
三、贵院副院长称我的请求应向中级法院提出,而且没有收到我的参与分配申请书。
我要问:我的委托律师先后在2014年11月26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树政院长、执行局法官毕文岳法官反映案情,请求协助。另外在2014年11月25日、12月16
日,在我委托的潍坊当地律师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后,我委托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孙海涛律师又一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贵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以及其他法
律文书。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竟然罔顾事实!
我认为田士军和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虚假协议,取得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其目的就是
转移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早有限公司的财产,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已经严重侵犯了包括我在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已多次已经向潍城区法院提出要求停止将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等交付田士军。
我认为,贵院应对上述八个案件进行彻查并中止执行潍坊中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如果贵院一意孤行,我将以毕生的代价举报抗争到底。
管伟2015年1月27日楼猪昨天全仓也被套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