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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劳动仲裁委偏袒用人单位、枉法裁决赵占良诉铁通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商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案。
赵占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于2004年6月1日入职铁通保定分公司工作,从事铁通保定分公司定州经营部所辖的固定电话和宽带安装维护、营销、机房日常管理及电缆线路的巡视工作。我自为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工作伊始,就严格遵守被申请人铁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为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开扩市场和提供服务。自上班以来,根据铁通公司的要求,从未休过一个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新年休假。而且,被申请人铁通公司经常要求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班费却一直拖欠从未给付。工作多年来,被申请人铁通公司从未与申请人赵占良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28日,我在为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工作,维修宽待故障,检修线路时,从工作梯上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我伤情恢复后,又到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处继续工作,但被申请人铁通公司自此再未向我发放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012年5月,我意外得收到了铁通公司给付的失业保险证,同时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告诉我,在其2011年12月28日发生工伤期间就已经将我单方辞退,更令我费解的是,铁通公司不给我解决欠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却把我的要求推到商达公司,而我自到铁通公司上班那天起,就一直在铁通公司工作,从来没有离开过铁通公司,更不知道什么商达公司,非常的疑惑,铁通公司人劳部经理李立,铁嘴钢牙说我的劳动合同没有在铁通公司,让我找商达公司,我万般无奈,只好找到商达公司,我对接待我的工作人员自我介绍后问:我是铁通公司的人,铁通公司为什么说我的劳动合同在你们这,让我来找你们,商达公司接待我的人说:这事你得去问铁通公司,我又返回到铁通公司,铁通公司给商达公司电话联系后就又把我推回到商达公司,这次,商达公司的人再说,你已经在2011年12月28日被铁通公司辞退了,我问为什么?回复我说:铁通公司以铁通河北省分公司文件,男的45周岁就不再给续签劳动合同了。我找到铁通公司经理吴树明,吴树明总经理让铁通公司人劳部经理李立接待了我,在我一再坚持要求看那份不给签劳动合同的文件下,李立才不情愿的拿出文件《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 冀铁通人14号》,关于印发《劳务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二零零八年元月七日的文件,当我看到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劳务工男满40岁,女满35岁,原则上不再继续使用,合同期满终止,一律不再续订。对工作期间表现突出、业绩优良的,年龄适当放宽,但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当时我就想:我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行时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我的岁数已经是42周岁零7个多月了,铁通公司没有任何人通知14号文件,在我于10年元月与铁通公司签订第四份合同时,我距离45周岁还有4个月零27天,亦没有通知这个文件。铁通公司这么做合情合理吗?铁通公司有选择我的权利,为什么不给我选择的权利?假如铁通公司给我通知了这个文件的精神,我续签劳动合同上班到现在辞退我,我没有理由反驳;假如铁通公司通知了我,也许我选择更好的单位贡献自己的那份工作热情。我只有签名的义务,没有给我协商的权利,这就叫公平吗?这就是诚实信用吗?铁通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种种事实说明,铁通公司是用欺诈的手段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 上班8年来,铁通公司没有给过工资条,加班不给加班费,没有休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法定待遇。我当时就问铁通公司李立:这个文件合法吗?以前为什么不给我们劳动者公示这个文件?他哑口无言,只推托让找商达公司,商达公司在我多次询问下,电话通知我:我的工作档案被转到了保定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查到了我的档案,令我无比惊讶的看到了一份2011年10月1日,盖有商达公司公章,而不是我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其中把我从事的职业线务员改为操作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执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改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还有一份2011年12月31日,不是我签字的,却是我的名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给出的理由是依据《劳动法》辞退,却没有写出根据《劳动法》哪一条;一份2007年4月1日《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表》,也把我入职铁通公司的日期2004年改成2006年;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我入职铁通公司工作之日给予缴纳。到现在我才恍然大悟,铁通公司为什么让我找商达公司,铁通公司把让我与其签订的那个空白的劳动合同,没有与我协商就私下转给了商达公司,上班八年来我从来没有见到过商达公司的任何一个人,与商达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又从何谈起呢?铁通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的权利,也剥夺了我的知情权。 2012年6月27日,我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到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电话通知我的代理律师于2012年7月18日开庭。2012年7月18日,我租了两辆车,与我的两个代理律师一起带着我的两个同事证人、两个铁通公司用户证人,驱车100多里路来到仲裁委,仲裁委却对我们说开庭时间延期了,是铁通公司申请的延期,延期到8月2日开庭,我们这么多人跑这么远的路,甚至放下工作,来开庭,却被一句延期给打发了,延期的日期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或我的代理律师,使我们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定为8月2日的开庭时间,电话通知律师又被延期到8月15日。8月15日的庭审,仲裁员刘贵宝以吼叫的方式提问我的证人,吓得他们不敢多说话,当众指示书记员,以事实为依据的对铁通公司不利的多个证据只给记录一个,不给都记录。对我提供的2004年6月到铁通公司上班—2012年6月的38份证据大加微词,而对铁通公司的证据却信誓旦旦;刘贵宝对铁通司、 商达公司反而一再提醒让他们找给他们有利的证据,例如:你们问问单位里是不是办了不定时工作制,还提醒铁通公司这需要到劳动部门备案的。随之铁通公司对我提供的38份证据及其到庭的四人的证言全部予以否认,其中包括商达公司交到保定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只要是我提供的证据就一概否认。商达公司也说不知道,不知情。我只好向仲裁委做出了 由仲裁委提供司法笔记鉴定机构,针对商达公司提供给保定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劳动合同书》、《解除辞退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我的签名请求做司法笔迹鉴定的申请,仲裁委答应了我的请求,让三天内递交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至此休庭。我按期递交了申请书,当我缴笔迹鉴定费时,仲裁委让我等电话通知再缴费,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却等不到仲裁委的通知,过了十来天我去仲裁委询问,仲裁委刘贵宝仲裁员对我说,人家都承认了是人家的错,你还做什么笔迹鉴定啊,没有必要再做了,我只是给你说一声,做不做你自己决定。我还是要求做笔迹鉴定,刘贵宝却说:那你自己找鉴定单位吧!我说:不是开庭时说好了你给找鉴定单位吗?刘贵宝却说:找不到,让我自己找。我不知道仲裁员刘贵宝以开庭说的话当儿戏,究竟这里边有什么奥妙——只有刘贵宝、铁通公司、商达公司三方知道。 针对我诉铁通公司、商达公司一案,仲裁员刘贵宝一拖再拖,从中设置障碍,最终使我放弃做笔迹鉴定,如他们所愿。在我焦急的等待再次开庭的日子里,劳动仲裁委却没有消息,我只好一次次跋涉100多里地去询问仲裁委,仲裁员刘贵宝对我说:你不做鉴定了,铁通公司却申请做鉴定了,针对岗位协议,就是你们的三方协议,你不是说你不认可内容吗?刘贵宝,你个大骗子,你让我放弃了做笔迹鉴定的权利,却主使铁通公司、商达公司做此鉴定,你刘贵宝在庭上不是只给我三天做不做鉴定的权利,过期就等于放弃吗?铁通公司过了一个多月提起鉴定,你怎么还支持?其实,是你们的预谋,在庭上我就说了,像我的签字,却对此协议的内容没有顶点的印象,你逼迫认可三方协议是我签名的笔录,不然就不能开庭,这个案子只能长期的延期下去。 1、我自2004年6月1日起就为被告铁通公司工作,对该事实在仲裁审理中提供了大量人证和无可辩驳的书证证实。但仲裁员刘贵宝裁决却无视这些充足的证据,反而仅仅凭借二被申请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我签字空白的虚假合同就认定:“2010年1月4日,被告商达公司与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派遣到铁通公司工作”,该认定不仅无法与我为第一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多年工作所留下的大量书证、人证相对抗,更无法解释被申请人商达公司向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接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表等相关证据中的各种冲突。所以,仲裁委及刘贵宝的裁决选择了刻意的忽略这些证据,带着种种矛盾肆意认定,显属严重错误。 2、我在2011年12月28日,在为被申请人铁通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对此事实不仅有医学机构的病例和证明证实,而且有证人证实我的受伤是在工作期间,这完全可以确认我的工伤事实。而裁决却以原告未履行工伤认定程序就否定了我的工伤,这种认定不仅是不负责的,而且也严重的违反 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3、裁定以岗位协议书规定,不受8小时工作制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限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准,不视同加班,完全否定了我的加班费用。对此,做为申请人的我首先并不认可所谓的“岗位协议书”对其并不知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据此规定即使采取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决定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最后,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退一步讲即使愿、被告双方同意,且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作时间累计也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也至少休息一天。 仲裁委的裁决不仅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剥夺了劳动者的加班费,却把我的带薪年休假也毫无理由的给剥夺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和46条第5项的规定,即使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至少在劳动合同自动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付经济补偿金。而仲裁委的裁决却将原告赵占良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理推翻的同时,竟完全否定了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且毫无理由。 5、赵占良要求被告支付营销工资、年终奖及交通补贴,支付无理扣除的部分工资,支付2011年12月29日至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等请求,不仅合理、合法而且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在裁决看来这些均成为了无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要求,实在令人费解。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且经批准最长延长十五日,也就是最长六十日作出裁决。而自从申请人赵占良提出仲裁受理至最终作出裁决用时半年之久即 使扣除中间终止的时间也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审理期限,原裁决对此根本未予解释。 综上所述,赵占良在劳动合同期间,理应受到国家劳动法律和规定的保护。但被告铁通公司不仅仅在原告工作期间,违法的要求赵占良超长加班,占用原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带新年休假的时间为其提供服务,而且还多方面无理克扣原告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拒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更令原告气氛的是,被告铁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真相,把与铁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私下转给保定市商达劳务有限公司,我是2004年6月1日到铁通公司工作的,而商达公司成立于2005 年 6月21日,再根据商达公司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表》,履历栏里我也是先入职铁通公司工作的,我手捧着央企饭碗不要,却为什么到你商达劳务派遣公司讨饭碗?被告派遣公司难道更有什么令人艳羡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人方式,赵占良在铁通公司线务员工作岗位上将近8年,这是铁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主营业务,没有专业的业务技能是不能胜任这份工作的,更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这种反向劳务派遣、金蝉脱壳、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且在赵占良发生工伤后,无理的遭其辞退。二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在审理过程中和最终作出的违法裁决中均是在处心积虑的维护、偏袒用人单位的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必然产生极为恶劣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仲裁委、刘贵宝:你所说的他们已经承认了是铁通公司、商达公司代替我签名的错误行为了,贵大人为什么在裁决书上只字不提?《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 冀铁通人14号》,关于印发《劳务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超过45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铁通公司文件,合不合法?国家法律法规哪一条规定了45岁以后就不再参加工作了?何况我已经超过45周岁还在为铁通公司提供服务,刘贵宝,你签发的裁决书为什么要回避? 我2004年6月1日就参加铁通公司工作了,而商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根据我提供的大量的人证、物证、工作记录,显然我是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是铁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暗地里把与我签订的空白的劳动合同转交给商达公司,而且也没有给我一份,至我在保定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查到由商达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我还被埋在鼓里,你为什么不在裁决书上解释? 我不敢对仲裁委神圣的裁决妄自菲薄 却能肯定有失公允;我不敢说某些人贪赃枉法,却绝对是枉法裁决;我不能说你业务水平有限、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精,却敢断然你忽视了法律的严谨;我不敢说你丧失了法律工作者起码的公平、公正、肩负天平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资格,却知道你违背了做人的良心;我不能说有人出卖了灵魂,却可以想到已经卑鄙地践踏了法律;我不便说仲裁委或刘贵宝与铁通公司、商达公司有千丝万缕的什么关系,但仲裁委及其刘贵宝所做出的裁决有悖于常理;我不能够妄加评论仲裁委、刘贵宝的对与错,但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初衷遭到漠视;虽然不敢断定其中有钱权交易,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怀疑,我知道,怀疑无效、抗议无效!!仲裁委、刘贵宝,扪心自问,赵占良的大量的有力证据,就不能——就不能擦亮你们的眼睛、点亮你们的心,给劳动者一点点同情吗? 为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神圣,特诉诸于媒体,揭露铁通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商达劳务有限公司、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沆瀣一气,践踏国家法律,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及不正之风!还劳动者公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