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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跨越大洋的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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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涨停 发表于 2013-1-21 19: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04年,刘静与苏某在一次闲聊中得知当时水泥生意很赚钱,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在国内投资水泥生意。当年10月,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厦门威泰贸易有限公司,由苏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营水泥生意。
  2006年威泰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出现困难,经营陷入困顿。为了维系正常经营,在妻子刘静的说服下,盖尔特同意向威泰公司伸出援手,出借款项救急。
  2006年4月,威泰公司向盖尔特借款200万元,约定于2006年6月份之前还款,苏某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2006年6月份后,威泰公司迟迟未还款,为此,刘静和苏某的关系急转直下,直至闹翻。
  经过盖尔特多次催讨,苏某代为偿还了30万元,但是剩余款项还是迟迟未予偿还。无奈之下,2008年3月,苏某干脆将其持有的威泰公司50%股权转让给了刘静的母亲,从此刘静担任起了威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7月,盖尔特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苏某连带偿还借款170万元。厦门中院审理后判决苏某代威泰公司偿还借款170万元。判决生效后,盖尔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
  厦门中院执行局在受理了盖尔特的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迅速采取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某位于厦门市的房产。但纪珠英经查证发现,苏某名下仅有该处房产,而且一家四口人都居住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法院只能对苏某的这处房产实施查封,不能处置。
  和解
  本来已经有了眉目的工作却因为无法继续执行而陷入了困境,法官只得建议申请执行人盖尔特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盖尔特是奥地利人,对中国法律规定并不熟悉,他坚持认为,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自己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苏某是被执行人,怎么还有权利讨价还价呢?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以拿去抵押贷款后偿还借款啊!”盖尔特表示,要对自己的主张坚持到底。
  一方当事人是坚持己见的外国公民,如果案件处理不好,老外会对中国的法律产生更大的误解和偏见,甚至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从大局出发。
  经过仔细考虑,纪珠英想到,盖尔特虽然是外国人,但他的妻子刘静是中国人,她决定做盖尔特中国妻子的工作。为此,她主动联系刘静面谈,在耐心倾听了刘静的倾诉之后,法官和她拉起了家常:“事情拖了这么多年,你们也都心力交瘁了,你和苏某曾经也是形影不离的好姐妹,处理事情还是要变通一下,硬扛着终究不是办法,这样拖下去问题非但解决不了,反而会增加更大的负担。”听着纪珠英的劝解,刘静的心有所触动,原先激烈的情绪缓和了下来。
  纪珠英见状,紧接着说:“你先生是外国人,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可能不大了解,你要多做些解释工作,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刘静被纪珠英的诚恳打动了,她点点头,答应做好老公的劝解工作。
  经过一番努力,盖尔特终于同意和解,纪珠英松了一口气,可当她找到被执行人苏某时,却碰了一鼻子灰。“借款人是威泰公司,威泰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刘静,她是盖尔特的妻子,你们混同当事人,债权债务应当抵消,盖尔特不去起诉借款人,而是直接起诉保证人,明显不公,我不同意和解!”苏某的反应十分激烈,纪珠英的说服工作被迫中止。
  和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怎么办?纪珠英决定到苏某的住处实地了解情况。这一次,她没有白来。
  原来,苏某的房产面积达113.03平方米,地处幽静的白鹭洲公园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属于厦门的高档住宅区。纪珠英告诉苏某:“你虽然只有一套必须居住的房子,但你的房子较大,地理位置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以大换小或置换偏远位置的房产让你居住,原来的房产还是可以处置的。而且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你对威泰公司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你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威泰公司追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一个下午的磋商,盖尔特同意放弃部分利息,苏某同意分四期代威泰公司偿还借款170万元,双方终于在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一桩跨越大洋的执行难案就此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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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客 发表于 2013-1-22 05: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来源:360法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