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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农民真可怜,跑到淄博来维权; 2009年6月25日莱芜市和庄镇大英章村农民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9日淄博高新区法院李凯、张丽作出的新商初字第264号判决竟然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莱芜农民无奈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3日淄博中院作出淄商终字43号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1年6月28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刘凡、王梦萱作出的新商重字第3号判决居然规避案件事实,莱芜农民再次上诉。2011年9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希宝为了让被告停产前不偿还债务,竟然再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这简直就是拿农民的诉讼权益当儿戏,何谈法律之严肃、公正?是什么原因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历时三年两个月后,被告无执行能力后才终审判决?难道就是因为原告是农民,被告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妻子是淄博高新区检察院的江女士? 经常在报纸或电视上听到这样一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可是当原告农民和被告淄博高新区检察院江女士的丈夫,因欠债不还打官司,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悲剧,究竟法律为谁设,法院为谁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