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落实政策什么时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落实政策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qwm1960 发表于 2015-1-29 14: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母亲有一处外祖父留下的私改房,面积58.16平方米,座落于泉城路353号,其房产权归我外祖父所有,此处房产系我外祖父继承其父的遗产,此处房产曾于1955年因展宽马路拆除又二次重建。
  1958年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将我家自住房西屋一间半,南屋和大门过道各一间进行改造,面积58.16㎡。根据目前国家有关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上述被改造房屋应予发还产权。
  根据济政发183号文件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号文件规定,我母亲于1985年9月3日向历下区房管局“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办公室”递交了《请求发还改造房申请书》,同时我母亲向房管局孙局长也做了口头和书面说明。不料9月4日历下区房管局管理所与泉城商业公司达成一项“拆除我家改造房的协议”。这时我们也向泉城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及商业公司曹洪昌说明这处房产是我家已属落实政策的房屋,他们却置之不理。此时正当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理退还产权之际,也是在历下区全面铺开落实私房办理手续的时候,将我已属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房屋拆除了。1985年11月19日历下区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科长、组长对我父亲和母亲说,你家房产落实了,明日上午到“落办”来办理退还产权手续。不料,次日11月20日我父亲和母亲去“落办”办理退还产权手续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经办人朱启如对我父亲和母亲说:“你家的房屋现已被拆除了,你们和街道办事处商业公司搞的关系不好,现在办不了,等明年再办理”。这就是当时的管理部门借房屋拆除之故,致使我家的私改房落实政策拖延到今天,尚未得到落实,使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损害。
  拆除已属落实政策的私改房的时候,是在政府相关部门正当发还产权之际。我家老少亲友劝阻制止当时政府的强拆行为,我们认为:
  第一,这种强拆违背了党的政策和法律;
  第二,泉城商业公司是在无市规划局发放的施工证的前提下,擅自强拆将我我家房屋;
  第三,当时的强拆部门及人员,强权强势,向老百姓平白施压,蛮横无理,利用人多势大,强行拆除率领一伙人骑轻骑而来,以恶狠狠的口吻质问我父亲“是干什么的”??我父亲回答:“干教员的”。李当场大骂:“一个干熊教员的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们区政府、区法院、检察院、市政府都有我的人,你想要告我们也告不成”,张狂至极,气势汹汹。我父亲看来头不好,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躲进当时的历下区公安分局,才幸免发生意外,但从此之后忧郁苦闷就气病了。脑血栓、偏瘫以至脑溢血死亡)。
  房屋被强行拆除,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我家不服,随后上告到历下区政府原区长李风美,李区长指示相关部门先将拆除地区打扫干净,强拆方跟我们协商好再盖房子。不料,他们却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又将我家的西屋及南屋全部拆除了。从此我们家开始了慢慢的上访之路。
  我们不断地上访,找区政府、区人大、区房管局、市政府、市人大、市房管局、市落实办……至1986年5月,原区长李风美给我们答复,说产权属于你们,可置换产权。同月23日李风美又说:“不要高兴的太早了,你还是找房管局、找市领导说,我只能指导工作,如果强拆部门不听我的话,我也没有办法”。终于,在1987年4月13日,历下房管局孙局长与我父亲、母亲谈话,将原58.16㎡房产作价约计1千余元返还,但不给房屋。当时我父亲和母亲没有同意他的意见,理由是:强拆行为是违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我们的根据是:1985年4月3日关于《谭庆链市长在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落实私房政策中心问题是产权转移,这是私房政策落实与不落实的重要标志”。因而,不能借我家房屋被拆除之故而施延。我家房屋是在济政发183号文件和城乡环境保护部87号文件下达之后,同时又是在济历房发36号文件通知各所站之后,特别是在我母亲向历下区房管局《请求发还改造房申请书》之后被强制拆除的。而积极的将民用公房改为公用公房、参与强拆的人员和部门均未到市规划局领取施工证,拆迁办公室还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区公安局消防科也未登记批准,在这种违法的情形下将我家房屋强行拆除。
  为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我父亲和母亲多次到过泉城商业公司,房管局等单位请求处理,均无合理的处理结果,致使我待落实政策的房屋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万般无奈之际,我全家只得劝阻泉城商业公司不要在原基地上施工。不料1986年3月3日泉城商业公司却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求“排除妨碍”,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产权,恢复原告赔偿损失。但历下区法院拒绝接受我反诉请求。1986年4月1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不得再妨碍施工”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解决我正在被强拆的待落实政策的房屋、赔偿损失及补偿住房等问题,此后我们全家又多次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求处理,但都未有得到合理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与党的有关政策,我们考虑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弥补我家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产权问题。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7号文件规定:“中等城市改造起点是100㎡,不够100㎡的应当发还产权:这就是说我们的被改造房屋58.16㎡的按照文件已属于落实政策的范畴,在87号文件下达后就已经重新取得产权,只不过暂时没有“发还”而已,只是一个手续上的问题,而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一天不发还产权就不属于我们的,这种错误的认识。历下区房管局认为“房屋已不存在”不能发换产权,是不妥当的。法律上讲房屋的灭失,灭失的原因必须合法。如果房屋是被他人非法侵害而灭失的,就是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就不是简单的灭失这么简单,强拆部门侵害了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违反了《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显然泉城商业公司与房管所达成的协议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并不合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计划和合同”是无效合同,因而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行拆除行为问题。根据济政发183号文件规定是“确定退还的房屋,在退房前应维持现状,只是针对保护房主的合法所有权而规定的,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重要行根据,但是泉城商业公司等都无视此项政策,不经房主同意,擅自强行拆除房屋,显然违背了183号文件的规定,是明显不合法的。
  三、区房管局别无办法,就只能作价收购,给我们说“拆房的市容整理是针对一条街实施的”。1985年8月15日济南日报登载:整治十条街道要求泉城路先行一步,于国庆节前完成,沿街建筑物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粉刷、油漆门头、装饰宽红灯、更新广告,全街不准有拆房盖楼的状况。历下区房管局与泉城商业公司不应该以整治十条街道为由,拆除我的应落实政策的房屋,可市容局李迎祥主任强迫批准。而后,我们找到李主任,李主任别的不多说,就直说我的父亲和母亲年事已高,应该保持高姿态,但事到今天李主任是以什么高姿态对待群众的,今天看来是否违背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教育,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呢??
  我们衷心的盼望市领导及相关政府领导给予妥善解决我家的历史遗留的问题,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周柒Burrowerttk 该用户已被删除
周柒Burrowerttk 发表于 2015-1-29 18: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可以联系你??

1

主题

-1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qwm1960 发表于 2015-1-29 21: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是??

1

主题

-1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qwm1960 发表于 2015-1-30 01: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理由我的电话

4

主题

-4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keke138 发表于 2015-1-30 0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顶,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中村芦头自然村集体承包地,比你所说的更糟,当地政府早年准备要征地,镇政府早年提前禁止发放农民土地承包证、至今这几年强制征地,村民们根本得不到土地赔偿与留地安置、村民们没有承包证等于没有证据根本一点都无法维权,群众只能面对着三无。
围观群众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围观群众邵 发表于 2015-1-30 09: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j贴文发了需要更好的效果可联系QQ 27六2三84二肆八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