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傈粟粟 - 

四十如虎,奸情似水煮,杀女不用斧,直接把口鼻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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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 发表于 2013-1-11 17: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贾霆,曾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青少年作家笔者协会会员、该会全国分会维权部部长,《和谐法制网》特约撰稿人,《法邦网》特约评论员。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承办过刑、民、经、行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参与过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诽谤等重大刑事案件的代理。代理的“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可可诉城市论坛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李柏松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刘XX故意杀人案”、“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等案件曾被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多次接受电视台、报刊、杂志和网站笔者的专访。“刘XX故意杀人案”还被编入《法制进行时》经典案例。“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曝光后,贾霆律师先后在《城市论坛社区》、《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表《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样的标杆?》、《建立“互联网上陪审团”之构想》、《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等谴责文章,推动了云南高院对该案再审改判的进程,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办案之余还曾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民族报》、《上海法治报》、《劳动午报》、《江南雨》等报刊发表文章数十篇,案例文章《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被收入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 2011年3月在“第二届中国律师原创文章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另外,著有20万字办案手记《法庭内外的较量》。
   业务专长:刑事诉讼专业代理。
  执业格言:仗法律之剑,扬人间正气!
  执业目标:打造中国刑事代理第一品牌!
  承接全国各地大案要案。
  电话: 13552876488,1316423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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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b82128 发表于 2013-1-12 09: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詹妮弗洛佩兹24岁新欢因超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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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浪人 发表于 2013-1-13 00: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明显的由法官从涛帮助.支持成功的讹诈案】 北安市人民法院,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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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陌路 发表于 2013-1-13 16: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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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hua525 发表于 2013-1-15 15: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亲人遭“连坐”
  笔者:凌小娟因为对姐姐有意见而萌生杀死姐姐的恶念,为什么要连姐夫、外甥一起杀死,甚至连姐夫的母亲和保姆也想一块杀掉呢?
  叶建辉:这个问题触及到本案的犯罪动机最核心的部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此做过深入的调查。凌小娟主谋杀死姐姐一家4口,并企图连姐夫的母亲和保姆也一块杀掉,是想通过继承的方式来占有姐姐一家的财产。凌小娟曾对被告人刘胜明、苏可章许诺,他们杀一个人她就付给10万块钱,而凌小娟自己是没有这个经济支付能力的。她愚昧地认为,这笔巨额的杀人酬劳,可以通过杀死姐姐全家,造成姐姐家的遗产因为绝后从而由自己的母亲继承,自己再设法占有遗产。尽管归案后的凌小娟一直回避这个涉及犯罪动机的财产继承问题,只供称与姐姐的矛盾与积怨,但全案所查明的事实及同案犯的供述,都证实了凌小娟主观上是具备这样的犯意的,这也比较合理地解释了她为什么恨姐姐,且将无辜的姐夫和两个正处在花季的少男少女外甥也一并杀掉的原因。
  犯傻不是病
  笔者:凌小娟在法庭供述中,否认自己是“5·02凶杀案”的主谋,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有程度不同的罪责推诿。法庭上,几名律师还以凌小娟精神状态不正常以及苏可章患过脑膜炎,是脑子有问题的“傻子”为由,质疑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对其作相应的司法鉴定等。  叶建辉: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出现变化,避重就轻,推诿罪责甚至翻供,应当说是一种常见现象。因为经过较长时间的羁押后,被告人的情绪已经从被缉拿归案之初的惊惶中逐渐平复下来。当面临刑事责任承担的后果时,他们作案前的“生死同盟”大多会瓦解,并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这通常是人的一种本能,并不奇怪。更何况检察机关办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也是证据,但是检察机关办案绝不会仅仅依靠供述,而是要全面地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材料,用客观、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犯罪。 
  本案在证据收集审核的法律程序上与实体上所做的工作是非常严谨的。仅举几个例子:案件侦查中,被告人杀人后丢入河中的作案工具,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潜水员从浑浊幽深的河水里寻找打捞了上来;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查明被害人尸体上的伤口与作案工具吻合程度,进一步核实每个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细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了补充侦查;参与杀人谋划的苏洁因为不满18岁,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开审理,我们就依法决定对其另案起诉;法庭还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两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均可以说明,这个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司法机关的执法是严谨有序、规范公正的,完全符合“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这样做就确保了案件侦查与证据审核的高质量。
  至于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苏可章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开庭前我们已经作过专门的调查研究。这个人情商智商是偏低一些,但未达到影响他的生活、工作与社会交往的程度。他作案前参与了精心策划、杀人时头戴面罩、作案后清理现场、归案后推卸罪责,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苏可章思维与精神状态正常,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 
  通常,一个人情商和智商的高低只说明这个人的聪明程度,人的不聪明与司法上的精神病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情商和智商偏低的不聪明者视为“傻子”,如果不加甄别,把他们都放到法律的框架中去评判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那么本案中敢置法律与亲情于不顾、杀死自己姐姐全家的凌小娟,悍然向自己姨、姨丈和表弟妹举起夺命铁锤尖刀的苏可章以及为根本无法兑现的所谓“酬劳”而参与杀人的刘胜明等都不是聪明人,他们做出的是天下最傻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确是“脑子有问题”,那是否对他们也要进行司法鉴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构成盗窃罪
  笔者:我们还想了解一下,凌小娟等被告人杀人后,又拿走了姐姐家的2.4万余元以及手机、项链、手镯、钥匙等物。起诉书指控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你能从法理的角度解释一下这种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吗?
  叶建辉:本案中,凌小娟杀死姐姐的最终目的尽管是为了非法获得其财产性利益,但作案的当晚,几名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杀死凌小云全家人而并非去行窃,杀人行为完成后又见财起意盗走财物的行为是另一个独立于杀人行为之外的犯罪。从形态上看,这个时候的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亡,但家中财产现金等并非无主财物,所有权关系没有变,被告人只要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5·02凶杀案”如今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检察机关为公正高效办理这起案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但是从社会警示的角度看,这个案件留下的教训,还是想听听你的观点。
  叶建辉:大至社会交往,小至家庭生活,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碰上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与行为,平和地化解心结,消弭矛盾对立,与人宽容相待,学会感恩生活就能知足常乐,就可以减少许多烦恼,避免许多本不该产生的后果。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本案几名被告人,特别是主犯凌小娟,归案后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悔意,但大罪铸成,悔之晚矣。
ping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pinger 发表于 2013-1-17 14: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富家子在大陆的话,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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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室风清 发表于 2013-1-18 2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还有多少个“罗彩霞”被冤死!多少个“假罗彩霞”逍遥法外!
  我,刘海生,男,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刘湾村人。本人1990年在朱河中学就读并参加高考,高考考分547分。
  吴秋生,男,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北吴村人,其父吴克敏,其母袁延秀。1990年在监利县监利中学复读高三,高考考分498分。吴秋生于1990年高考后,冒用我的姓名、准考证号、高考成绩、户籍信息等高考档案材料,进入中南财经大学就读税务本科。其于1994年7月中南财经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武汉市国税局工作。现在其姓名一直冒名为“刘海生”,其目前的办公地址:武汉市国税局附八楼税收科研所七楼。
  由于吴秋生冒用我的高考档案,导致我当年没能如期录取。我1990年812月份多次找过监利县招办、荆州地区招办、湖北省招办、湖北省教委,特别是在武汉市找湖北省招办和教委有20多次,最后我找到国家教委,但由于档案被人盗用,加上监利县教委无端阻扰,我的录取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后来由于耽误太久,最终被推迟一年入学。1991年9月我才无奈的进入一所专科学校,荆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90年812月期间,为了大学的录取,我到处奔波共花费一万余元;本来可以上一批重点本科的,结果只上了个专科学校,并无辜的被推迟一年入学推迟一年就业,这些给我经济上、尤其是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常人无法想象的打击。
  另外,吴秋生说高三时在朱河中学因打架于1989年用我的学分条到监利中学复读,这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当时在高考前都可以改名,为什么他不用自己的姓名,而偏用我的姓名。况且他爸妈都不姓刘。分明是用我的姓名和高考分数成为中南财经大学的正取生。我恳请组织调查他的人事档案,看是不是547录取中南财经大学,如果是,就是冒用我的姓名、高考分数无疑。
  高考是决定考生命运,决定国家发展前景的选拔人才型考试,其严肃性不容亵渎!考生登记表,体检表,考生姓名、照片、考号,高考分数,户籍信息,户籍迁移手续等等,如此众多环节,有多少幕后黑手?谁是幕后黑手?恳请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将违法乱纪者绳之以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201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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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vcVjED 发表于 2013-1-19 13: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劫匪抢劫河边散步情侣 打跑男子后将其女友强奸2012年10月31日 01:21
  来源:燕赵都市报
  原标题:女大学生河边散步遭强暴
  本报笔者郭晓峰 通讯员郭俊岭
  去年11月的一个晚上,省会女大学生丹丹在省会东南环城水系散步时,遭到3名男子抢劫、强奸,事发后,丹丹一度逃到河道里躲避,结果因寒冷难耐,芳芳又被3名歹徒诱骗上岸,最终芳芳被挟持到107国道一间废弃房屋内,再度失身。这起案件引起了省会警方和栾城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日前,栾城警方打掉了一个在邢台、石家庄多地作案,抢劫、入室盗窃达600起的8人犯罪团伙,最后警方确认,该团伙中3名成员即是对芳芳抢劫、强奸的3名歹徒。
  去年11月的一个晚上,省会女大学生丹丹和男友在省会东南环城水系的河边散步时,3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他们身边。此后,3男子不由分说,将丹丹的男友打倒在地,丹丹和男友身上的两部手机和几十元现金悉数被抢。之后,其中两名歹徒继续殴打丹丹男友,而另一人则将丹丹强行拖入路边草地内施暴。在另外一名歹徒欲对丹丹施暴时,丹丹狠狠咬了这名歹徒一下,并趁机跳入河道内,丹丹男友也迅速起身逃跑。
  此时,河道内并未蓄水,脚踩淤泥的丹丹无论如何也跑不过岸上的3名歹徒,3名歹徒看到河道内艰难跋涉的丹丹,再起邪念,哄骗丹丹不要跑,并保证上岸后送她回家。涉世未深的丹丹轻信了歹徒的谎言,结果丹丹上岸后,又被3歹徒挟持到一废弃房屋内,再次遭到猥亵。
  丹丹男友逃到安全地带后立即报警。民警迅速赶往案发地点,但丹丹踪迹皆无,3名歹徒也是逃之夭夭。民警随后拨打丹丹的手机,“我在107国道,快来救我!”手机里面是丹丹的声音。办案民警闻讯迅速赶赴107国道,并再次与丹丹的手机取得联系,这次是一位老大娘接的电话:“俺家屋里躺着一个闺女,她说她遇到坏人啦,你们快过来吧。”民警很快找到了老大娘的住所,大娘所说的那个女孩正是受害人丹丹。
  原来,那伙歹徒在将丹丹挟持至废弃房屋二次施暴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丹丹则跑到附近亮着灯的农户家求救,好心的老大娘收留了丹丹,并再次报警。
  此案引起了石家庄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为尽快破案,民警对上千名重点人员开始了一层层“过筛子”,但都没有发现有重大价值的线索!
  日前,栾城警方打掉了包括韩某、张某、武某在内的8人盗窃团伙。日前,DNA鉴定显示,该团伙成员武某、张某确系对丹丹实施抢劫、强奸的犯罪嫌疑人!
  据民警审讯得知,武某、张某、韩某等人系酒肉朋友,租住在石家庄市郊地带。2011年至2012年春,几人伙同他人曾在石家庄、邢台等地抢劫、盗窃、抢夺,疯狂作案600多起。
  去年11月晚,韩某等3人在东三环附近一家歌厅K歌后,沿三环路往租住地走。其间,韩某说,今天晚上唱歌花了几百元,看看能不能“找回来”,其他两人当即附和。于是3人折向东二环,将一农户家门洞内放着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当韩某等人行至环城水系旁边时,恰好看到丹丹和男友在路边小树林说话,韩某等人歹念顿生,于是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目前,警方正对此案做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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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O 发表于 2013-1-20 04: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暂不批捕”让虐童案处理冷静下来2012年11月08日 10:06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昱
  此次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申请,虽然肯定会引发一些社会舆论的不解和疑虑,但却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让这一事件回归到了法律框架之内。
  浙江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一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是的,温岭这名女教师的虐童行为的确让人十分愤怒,也必须予以严厉的谴责和适度的惩戒。但愤怒归愤怒,事件最终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此次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申请,虽然肯定会引发一些社会舆论的不解和疑虑,但却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让这一事件回归到了法律框架之内。
  就温岭虐童案本身而言,它既是个案又不是个案。说它是个案,是因为相对于绝大多数敬职敬业、爱护儿童的幼师而言,类似颜艳红这样的幼师其实只是少数。而该事件之所以迅速成为社会热点,一方面是由于照片本身太过具有刺激性,另一方面也与舆论的持续关注和放大不无关系。而说它不是个案,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人大多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育儿观念,体罚儿童从来就不是个别问题,而是长期大量地存在于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温岭这位女教师只不过是做得比较极端而已。
  对这样一个“既是个案又不是个案”的复杂案件,本来处理起来就十分困难,而在各种喧嚣的声音下,相关部门不得不仓促决定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并申请批捕颜艳红。其实这个决定刚刚作出就颇受争议。因为,这样一个决定,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案件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罪名是否适用于颜艳红的行为也值得商榷。罪刑法定是一个基本原则,可以说,如果以这样一个罪名去逮捕当事女教师,惩罚的可能不是她虐童的行为,而是对其虐童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过激反应。换句话说,抓捕当事女教师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她虐童,也是因为她犯了众怒。
  长期以来,“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用语时常见诸我国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这些说法严格意义上说都不是法律语言。温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倘以民愤左右司法程序,说白了就是一种以暴易暴的思维方式,与犯罪行为本身没有什么区别。司法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其目的不是为了复仇或平息愤怒,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实现这种公正,司法不仅应当相对于行政权力是独立的,同时也应当不为所谓的“民愤”所左右。天下之议虽然汹汹,但很容易受到情绪、舆论等多种因素的左右,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来说,真正的民意永远是实现公正。
  温岭司法机关决定对颜艳红暂不批捕,既是对前一段时间过热情绪的降温,也是对司法本意的回归。因社会情绪左右司法公正的案例在我国还时有发生,希望这次降温和回归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这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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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会瑶颉 发表于 2013-1-20 20: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性犯罪率不断攀升 北京一女处长受贿只为整形 2012年05月02日 09:19:54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者按
  谈到女性,人们自然联想到美丽、善良、温柔、多情……随着我国妇女政治、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广大女性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真正顶起了“半边天”。然而,近年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各种思潮的冲击,极少数女性不能把握住自己,为追求所谓的“爱情”,为满足对金钱和物质的贪欲,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报从今天起推出“关注女性犯罪系列报道”,分析女性犯罪为什么会出现上升态势,挖掘女性情感类犯罪、侵财类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出路,从而让广大女性远离犯罪,真正做到自尊、自立、自爱、自强。
  女人天性爱美。可是,有这么一个女性,为了整形,竟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整形卡供自己消费。她就是曾任北京市财政局经济二处处长、农业处处长的杨苹。日前,杨苹已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当美丽的女性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尤其是近年来女性犯罪不断增多的趋势,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她把受贿来的钱卡都用在了整形上
  杨苹,1961年生,四川人,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6月2日被逮捕。检察机关认定,杨苹于2004年至2008年,在担任北京市财政局经济二处处长期间,明示并收受一些单位为其办理的整形卡进行个人整形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8.9万元;于2009年至2011年案发前,在担任该局农业处处长期间,在一些单位报销个人整形消费发票,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6.9万元;于2010年上半年,利用其在实施农业项目中有权对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务便利,直接确定由北京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该项目,并收受该所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从杨苹多年来连续几十次收受相关多个单位贿赂可以看出,这个人是非常贪婪的。”专门研究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教授高鸿钧近日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作为女性,爱美、崇尚美、追求美天经地义,到整形场所去保养,也无可厚非。但是,绝对不能把对美的追求所需要的费用通过手中的权力来交换。”
  杨苹到案后供述,“我从2005年开始在一家女子会所消费,但费用太高,不是我这种收入水平的人可以消费得起的。后来我在跟一些预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聊天的时候,就明示或暗示他们我喜欢去女子会所消费。”
  “杨苹的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高鸿钧说,“像她这样身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对相关单位提出或明或暗的非法个人需求,相关单位慑于她手中权力的淫威,不得不去做。因为正像她自己所说,他们怕她为难。”
  调查显示:女性犯罪呈现出上升态势
  今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对外公布,近6年来,深圳市女性犯罪的比例与数量都呈上升趋势:2006年以前,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一直处在7%以下,但2006年以来,这一比例却呈持续上升趋势。从2006年至2008年,女性占比连续3年在7%左右,2009年女性占比接近8%,而从2010年至2011年,女性占比都超过9%。
  在绝对数量方面,从2006年至2008年,深圳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的女性涉嫌犯罪人员约1400人,2009年已上升至近1800人,从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均为2200人左右。
  关于女性犯罪涉嫌的主要罪名,深圳市检察院黄勇博士透露,贩卖毒品、盗窃、组织和强迫卖淫、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一直排在前列。其中贩毒罪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尤其值得关注:从2006年至2008年,深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提起公诉的女性每年大约200人左右,2009年为349人,2010年为435人,2011年则上升至502人,占到当年女性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总人数的近1/4。
  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显示,近3年来女性暴力犯罪超过6成,女性因感情、家庭纠纷引发的报复性犯罪近4成。据统计,在该院刑一庭审理的476件女性刑事案件中,涉及女性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62件,女性被告人69人。在这69人中,有42人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因感情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报复性犯罪有27人,所占比例为39%。
  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布的数据,女性犯罪上升态势已经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女性犯罪的三大类型值得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女性参与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但面对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国内外文化思潮的冲击,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金钱刺激以及其他欲望的诱惑下,一部分女性迷失了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高鸿钧分析道。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女性犯罪不仅行为日趋复杂,类型更加多样,而且手段不断升级,社会危害程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连续担任四届全国妇联执委的法学相关人士巫昌祯一直关注着女性事业的发展,对女性群体出现的犯罪问题更是深感忧虑:“女性犯罪呈现出的上升趋势值得全社会高度重视。”
  那么,女性犯罪上升趋势的深层次原因到底在哪里?在收集并研究了大量女性犯罪典型案例后,我们将女性犯罪归纳为情感类犯罪、侵财类犯罪和职务犯罪三大类型,并采访相关人士深入分析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性别特点,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出路,从而让广大女性远离罪恶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