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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残疾人、低保户,2012年6月14日被人上门殴打,五显派出所负责立案调查。在日益感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我于2012年7月10日到厦门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并当即前往五显派出所找案件主办民警申请法医鉴定事宜,主办民警看也不看、野蛮地把医院病历资料扔到地上;之后我又多次去五显派出所或者电话找主办民警申请法医鉴定,均被推三托四、恶意拖延,直到2012年8月16日,主办民警才为我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当我满怀希望和喜悦来到同安公安分局鉴定科,被告知已过法医鉴定时效,法医鉴定委托书原件被鉴定科收走。我当即拨打110电话反映情况并多次通过110指挥中心要求主办民警给予解释并采取补救措施,均毫无回复。由于主办民警恶意拖延致使我无法接受法医鉴定,致使当事人得以开脱殴打我的法律责任,十几个上门挑衅的恶人安然没事。恶人受到警察保护,道义何在?正义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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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上午,警方回复如下:
6月14日19时,李啊利和堂兄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打架,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我局五显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所里处理,询问李啊利是否做伤情鉴定,李啊利表示伤情不严重,不做。7月9日,李啊利的堂兄出示了伤情鉴定书,李啊利才表示要做伤情鉴定,但其时他只能出示一张7月10日开具的感冒病例,一直无法提供有效诊断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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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党的十八大反腐力度是否能深得民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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