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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购票:有“法”也要有“情”
近些年来,构建和谐社会成了每一名国人最强烈的愿望。时值春运又将临近,围绕火车票的报道也是越来越多。然而,《火车票网购时代特殊人群应被特殊照顾》一文,使我心里很是纠结。为什么呢?佛山一对帮忙购票的小夫妻希望帮助农民工“粤走粤好”,因为替外来务工人员在互联网上购买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钱,被拘留了,引来了很多人为其喊冤。 《专营的火车票不能随意代购》一文,深入剖析了不能代购火车票的原因、法律规定等。尽管规定很多,也很有道理。当然,围绕这一事件的报道也提到,为了保证每一名旅客公平的购票权,保证不会互联网操作、又能就近便捷地购买到火车票的农民工的权利,我想说一句,有法有据,也要有情有理。因为,法律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况且,立法的初衷就是打击“黄牛”,保护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更何况,这样的规定是在互联网购票办法出来以前制定的,可能没有考虑到这种帮忙购票的行为。 如果,类似佛山这对小夫妻“帮忙”购票的行为,非要用法律划定的框框来套用,并且进行处罚,从法律规定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从立法的初衷来说,又有点不近“人情”,甚至使很多不懂互联网、不会操作互联网的人不能方便、快速地购买到火车票。况且,佛山这对小夫妻帮忙购票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帮忙,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点手续费,其本意和本质与“黄牛”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打击这样的行为,只能使这类帮忙的人不敢帮忙,不敢助人。倘如是,不知是法律的缺位,还是人情的丢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