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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美国分公司的关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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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何芷珊 发表于 2015-2-2 06: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它为外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籍调遣人员原先工作的海外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做为申请人为外籍调派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L1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另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公司关系。    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没有公司只有设有办事处 ,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 ,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另一种情况,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运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 新公司。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或子公司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新公司在申请L1签证的时候的要求同现存公司是有些区别,如果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新公司的情况,请点击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来满足合格的公司关系,既可以 申请L1签证。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同行业的。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购买超市,购买快餐店,餐馆,或合资经营酒 店,旅馆,共同开发外贸市场,旅游公司,批发市场的,或跟当地人合资开公司的,等等。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会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外,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运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纳税帐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 。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