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诉潍坊肿瘤医院医学伤害、致我妻子死亡一案,因我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宋乐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提审的审判长张景凯说:“原判决赔付过低,省高院的意见是由19万6千元提到30万元。” 我同意调解,对方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张景凯说:“省高院的意见是一定要调解成功,这次没调解成功,过几天再调解。回去等通知,一定要调解成功。” 等了两个月,没等到调解通知,省高院却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堂堂正正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面前,出尔反尔,信口雌黄,谁的关系厉害就偏袒谁,法律在“关系”面前等同于一纸空文! 13605361489 宋乐义 2015.1.16我非常用力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