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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判决书疑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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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尘居士 发表于 2015-2-3 00: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农民工讨薪判决2014东乌民初字第264、249号疑问咨询
  一、        第一被告只是挂靠建业公司,转款的支配权都在第一被告手里,2012年、2013年第一被告都在煤矿转走了工程款,没有给工人开资,2014年第一被告就藏匿起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恶意欠薪行为,而判决书却只判处第二被告承担偿还欠薪和诉讼费,第一被告却没有责任,我想请教一下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二、        诉讼请求中依据欠条中被告的承诺,如发生纠纷,被告同意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而且诉讼期间的车费,吃饭、住宿也都是事实发生,法官也从未要求上交证明资料,为什么此项请求不与支持,这又是依据那条法律条款。
  三、        2014年东乌民初字第273号判决却有第一被告承担偿还欠薪和诉讼费的条款,同为农民工讨薪,两者有什么不同,依据的又是哪条法律条款。
  四、        被告代理人不实的陈述为什么列在判决书中,煤矿所有的转款手续已齐全,挂靠通辽鼎丰锅炉安装公司的工程款61万手续已齐全,而且已被被告委托其他人2013年底转走20万,资金去向不明,没有给工人开资。2014年5月份煤矿又给被告代理人转款7.5万元,让其缴纳94万元工程款的税金,被告代理人没有交税,窃为己有,也没有给工人开资。淤泥换填合同的工程款于2014年6月才签完,8月份拿到结算单,已交到煤矿财务部。被告代理人的虚假陈诉毫无事实依据,以上陈诉煤矿都有依据可查,我现在手里部分资料也无法交出,因被告2014年3月份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结算,我4月份过来两个月时间账目基本结完,自从我过来就没有见到被告,先期电话能打通,后期所有的电话都打不通了,不见到被告,不可能把资料交其他人手,因为我第一次见到被告的妻子并不是现在的被告代理人,和她根本不熟悉。煤矿的人及工程监理公司都能证明此事。
  以上是本人不明白的地方,但我有知情权,想知道其中的背景和原因,望阿其图法官予以指点。
  2013年10月31日
果缤纷不好喝lwj 该用户已被删除
果缤纷不好喝lwj 发表于 2015-2-3 01: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联系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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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主青儿 发表于 2015-2-3 02: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碧莲镇邵园村邵建武!!今年四十岁。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因生意周转借我五万块!!后来说棉花生意不好,种种借口推委一直到现在一分不还,每次说起诉他他都会说个时间马上归还!!你因为困难我帮助你的。现在我的困难相当严重,老婆离开,家不能够回,人要有良心、老是拿八十岁老父母来抵赖、难道你的良心让狗吃了!!要了两次我们路费开销都花了一万多。如今把手机设置拒绝接电话,卲总,你有人性会这样子做人吗??你的作为就是畜生也是不过如此。父母那么大年轻吗??生下个儿结果罪棻!!卲建武电话,18888962807家里057767113375他女人吧13777712359好人打一打电话??实这个畜生的情况!!别人别不要在上他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