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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包庇“绑架”500万!平民白白背负巨款债务!难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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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雏 发表于 2013-1-28 07: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祥发公司》为求利益不择手段! 地方法院难觅公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如下:
  梁志康本人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9月1日止均有向《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经营生意。由于梁志康与《祥发公司》的老板认识多年,双方均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是到了2011年3月5日,关于梁志康需要借款500万,按祥发公司要求签订《借款协议书》,该借款协议书约定如被申诉人出借500万,则梁志康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500万及利息归还,该协议书签订后,祥发公司没有履行借款承诺,一直没有出借500万 款项给梁志康;由于祥发公司迟迟未出借500万,梁志康便申请变更《借款协议书》的到期还款金额,但认为有在此期限全额还款有困难,故向祥发公司申请变更在2011年12月底前先归还300万,双方签订《还款承诺计划书》。梁志康作出这项申请后,《祥发公司》仍然没有出借500万元! 于2012年2月7日祥发公司向梁志康发出《律师函》,凭借签订的《还款承诺计划书》将梁志康等人起诉到法院。
  起诉理由:梁志康至2012年1月31日止,仍欠祥发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没有支付。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17号,梁志康败诉。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9号终审,梁志康败诉。
  原审法院既已审查了双方的全部借款和还款方式,但又不根据借、还款数额判定是否已还清,回避借款和还款数额的事实基础来断案。
  二审判决已举证查明祥发公司自2009年4月起至今一共向梁志康出借款项为2083万元,梁志康对此不持异议,但梁志康已向祥发公司还款28325220.06元,二审法院对此仅查明了祥发公司收到23185220.06元,决称祥发公司收到的上述款项中,注明归还款项属于利息的共3325127.09元。但对其有争议的514万元还款处于无视态度,一直没有审理,不予审理,也没有给予为何没有采纳梁志康的意见。故意漏查的借、还款金额的事实是判定本案的关键!退一万步讲,即使按照二审查明祥发公司质证确认收到还款23185220.06元,梁志康归还给祥发公司的款项属利息的为3325127.09元,以梁志康总还款数额减去归还利息数额就可计算出其归还的借款本金数额,计算所得为19860092.97元。那么,梁志康也只欠祥发公司969907.03元,而不可能是二审认定的拖欠500万元,这是小学生都懂的计算公式,一个代表公证严明,维护公民利益的人民法院却视若无睹。而事实上对于这个一直不存在的500万元,祥发公司至今都未能提供任何支付凭证,一向以来借收都有支付凭证,连往常50万,60万借款都有,为何500万如此巨大的款项却没有任何凭证?!!
  何为“公平公正”?!一个毫无事实、理由和证据,而且疑点和瑕疵重重的案件法院也给与受理,竟让原告的主张成立。最无稽是审判结果令人难以信服!!有直接能证明梁志康是否欠被申诉人500万元的证据不引用,跳过双方借、还款的事实基础,也跳过审查《祥发公司》的主张是否有理有据的步骤,直接驳斥梁志康的辩解如何不成立,如何没有理据,继而认定由于梁志康的辩解不成立,所以“推理”原告的主张成立的荒谬结论。
  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收取将近12万元的诉讼费就是得来这样不公的结果?就是得来这草草了事逃避真相的态度?!还是背后有更不为人知的利益?让梁志康等人突然背负起这明明不存在的500万巨额欠款!这是一般人完全无法承受的灾难!!!冤情难诉!!现在梁志康还在向广东省高院寻求申诉中,但立案遥遥无期,仍在四处奔波寻求一线机会,望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立案重审,为求公证,还其公道!
  判决书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