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强迫幼女卖淫,必构成强奸罪

[复制链接]

280

主题

-280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周蓬安 发表于 2015-2-3 00: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迫幼女卖淫,必构成强奸罪

13岁正值花季妙龄,本应该拥有和同龄人一样的欢乐时光,然而杜某等多名花季女孩在互联网上轻信马某某等人的花言巧语后,被骗到河北省保定市卖淫。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终审判决王某、马某、马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

看了一下判决结果,笔者以为宝鸡市中院以组织卖淫罪终审判决王某、马某、马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年,并处罚金,明显是量刑过轻。因为组织卖淫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这三人所发的罪行至少属“情节严重”程度。该案“情节严重”的因素包括:一是团伙犯罪;二是该团伙涉及“卖淫女”远不止这三人;三是强迫多名女孩“卖淫”;四是强迫多名幼女“卖淫”。因此这三人都该判10年以上。

而该团伙的为首分子更是“情节特别严重”,应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更重要的,是这几名强迫幼女“卖淫”者已同时构成“强奸罪”,可法院却将这项罪名给弄漏掉了。

我要提醒宝鸡中院的法官,凡与这几名幼女中任何一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均已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绝不能以“嫖客”的身份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就了事,法院更不该以“嫖宿幼女罪”判决这些人。因为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该《意见》实际上是冻结了那个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也就是说,凡与这三名幼女中的一人发生过性关系的,统统构成“强奸罪”,无论是否给过这些幼女金钱财物。

不要以为这三名组织卖淫者没有对那些女孩实施强奸就不构成“强奸罪”。就在上周,“桦南孕妇猎艳杀人案”主犯白云江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此前,其妻谭蓓蓓因为协助其强奸杀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谭蓓蓓为何也构成强奸罪?因为积极协助他人对女性实施强奸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已构成“共犯”。而该《意见》还同时明确: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有鉴于此,这三名组织卖淫者除构成“组织卖淫罪”外,无疑还涉嫌“强奸罪”。而宝鸡法院明显是漏掉了“强奸罪”罪名。

不知道面对这样的“漏罪”,受害人是否还能重新起诉?而笔者以为,对任何“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都应该“顶格处理”。而对强迫未成年幼女“卖淫”行为,应该以“组织卖淫罪”与“强奸罪”对涉案人员“两罪并罚”,以达到严惩的目的,才能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