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襄阳中院关于刘先明反映“建养猪场”等问题的回复

[复制链接]

6

主题

-6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电子厂 发表于 2015-2-3 06: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先明系我院已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其诉讼请求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未得到法院支持、再审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自2014年1月开始,刘先明便反复在大型网站论坛上发帖,反映所谓的我院“违法审判”“违法养猪”等问题。近日他又向有关网站反映“襄阳中院法警训练基地建有养猪场”,部分网站予以报道和转载。本着对事实负责、对社会公开的原则,我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回复如下:
一、不存在违法违规建养猪场的问题
法警训练基地基本情况。2001年10月,襄阳市政府为我院划拨土地,用作法警训练基地和刑场。2008年以来,由于中央慎用死刑指导思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减少,以及刑场离城区较近等因素,我院将刑场搬迁到襄州区黄集,将原刑场专作法警日常训练基地,修建了法警训练跑道等训练设施。
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种菜的原因。为充分合理利用法警训练基地,我院将训练设施之外的部分闲置土地进行平整后,主要种植蔬菜,并循环使用养殖少量生猪、鸡,全部供应我院内部食堂。互联网上所发照片系今年年初刘先明本人拍摄。该基地目前已停止养殖,仅供法警训练使用。
不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调查认为,我院养殖规模较小,不需要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每次屠宰生猪时均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刘先明还在互联网上反映我院违反《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但该准则属于推荐标准,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我院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的做法,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
二、刘先明网络炒作的真实目的
刘先明,男,出生于1962年2月,原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刘先明在化六建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外创办工作室,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化六建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该案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化六建解除与刘先明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刘先明十年没有申请再审。
2013年7月,刘先明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以案件一、二审不存在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且再审申请超过两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依法驳回刘先明的再审申请。刘先明为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司法机关、国有企业施加压力,在多家网站论坛反复发帖,捏造歪曲事实攻击襄阳多家单位和个人,以求达到其撤销案件已生效判决、重回化六建上班的目的。刘先明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审判,还在互联网上散布我院所谓的 “违法养猪”、“违法制作广告牌”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言论。
我院多次约谈刘先明,向其详细释明相关法律及裁判依据,刘先明表示尊重法律,尊重国家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还自愿亲笔写下服判息诉的书面保证,但转身就全盘否认,继续通过各大网站论坛反复发帖,捏造事实,攻击人民法院,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我院诚心希望刘先明能够客观理性地反映问题,不要妄图通过不当网络言行达成个人不当目的。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1.关于刘先明在网站反映我院“建养猪场”等问题回复
2.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  ;
3. 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在互联网上发帖称“与化六建长达十余年的错案得到纠正”的回复;
4.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
5.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刘先明书写悔过书的视频;
6.襄阳中院公布刘先明服判息诉保证书; cn/DocManage/View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