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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管理相关人士刘先明精准炮轰襄阳中院的一“箱”一“点”
一、《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亮出一“箱”错,值得三反思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1月27日 11月19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吉林讲授《精细化管理》,其中,讲了不少鲜活生动的案例。 11月20日,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官互联网上的一点错,即将满月》一文,文中指出2014年10月2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一文中,把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资讯发言人汪丹丹的邮箱搞错了。详见: 襄阳中院官互联网上的一点错,即将满月 11月21日,本人撰写、发布了《法院一个错,或害一人命、或毁一个家》一文,文中写道: 法院一个错,或害一人命、或毁一个家。枉法伪证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违法错审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同步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诋毁、诬陷刘先明,给刘先明安上了要“命“的罪名;如果不是遇到了新的时代,如果没有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刘先明的职业生涯之命,极有可能就于2014年6月中、下旬结束了。 11月24日,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24日在北京中华世纪坛举行。刘云山在启动仪式上发表讲话中指出,网络信息人人共享、网络安全人人有责,要不断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切实维护网络安全,着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要大力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网民的道德自律,让网络更多地发出好声音、传播正能量,使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 11月25日,本人在大连做了一件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事情以后,再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一文,发现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资讯发言人汪丹丹的邮箱已更正为wangdandan206@sina.com。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互联网上的上述这一错,在互联网上留存了约一个月,在刘先明11月20日公开曝光和揭批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更正了这一错。 刘先明在互联网上曝光和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互联网上的上述一错,又充分体现了刘先明参与到了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共建中,在网络上及时地发出了好声音、传播了正能量,对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力所能及地起到了一点积极的作用。 襄阳中院互联网上的《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亮出一“箱”错,值得襄阳法院战线的领导们和法官们反思三个问题: 一、《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亮出一“箱”的错,为什么能在襄阳中院的互联网上错上约一个月? 二、襄阳法院战线的领导们和法官们,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发现这一“箱”的错? 三、襄阳中院互联网上的《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亮出一“箱”错,襄阳法院战线上,还有没有类似的错?类似的错改了没有? 二、弘扬宪法精神,刘先明再指襄阳中院一“点”错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2月5日 12月5日,本人编好了《重工企业的营销之道》讲课大纲,撰写、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四评襄阳中院》。 然后,从荆楚网东湖论坛“襄阳论坛”上看到“幸福一直在前头”12月4日图文发布的《迎接首个“国家宪法日”近距离走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幸福一直在前头”发布的一张照片是“建院初期”的展板,能清楚地看到以下一个语句: 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由湖北省人民委员会任免。 显然,这一语句少了一个标点,正确的应为: 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由湖北省人民委员会任免。 我就纳闷了,襄阳中院“建院初期”的这一展板上的这么明显的一“点”错,襄阳中院的领导们和法官们,怎么就发现不了? 另外,看到“荷谐摄汇”12月4日发布的《首个国家宪法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其中有一张照片显示“从严治院精细管理”的字样。 12月5日,中国襄阳政府网也发表了《首个国家宪法日市中院迎来30余名市民代表》的报道,该报道写道: 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30多名市民代表走进法院,零距离接触法官、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公开,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此,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依据宪法,建议襄阳中院赶紧把“建院初期”的展板上的那一“点”错改正过来,并向公众道歉。三、襄阳中院互联网上的《襄阳法院11位资讯发言人亮相》,亮出一“箱”错,襄阳法院战线上,还有没有类似的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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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7月以来,刘先明为一己私欲,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谣言,以制造网络舆论,进行负面炒作,企图通过向法院施压达到其非法目的。襄阳中院多次约谈刘先明,其均表示作为一个公民理应尊重法律,尊重国家审判机关的裁判,也表示愿意就此案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一旦离开法院,却对法院继续妄加指责。襄阳中院对刘先明在互联网上反映的所谓“违法审判”、“违法养猪”、“违法制作广告牌”、“违法建楼”屡次作出过回应。第一、刘先明与化六建的劳动纠纷案无任何错误。刘先明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工作期间,因连续旷工80多天,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先明向襄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向襄城区法院起诉,该院认为六化建解除与刘先明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2003年,襄阳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判决后,刘先明十年没有申请再审。直至2013年7月向襄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就旷工天数是否计算错误反复在网站炒作。经襄阳中院审查,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其申请再审期间已超出法定的2年期间。故不存在错案的情形,无法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第二、襄阳中院不存在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情形。襄阳中院刑场因离城区较近,处于安全考虑,2008年搬迁到襄州区黄集凉水。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源,中院将刑场改为农场,用于种菜和养猪,供应机关内部食堂使用,不对外出售。襄阳市畜牧兽医局在回复中,也明确指出刘先明所反映的养殖场连最低的养殖规模都未达到,不需要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襄阳中院不存在“违规制作‘中国梦’公益广告的情形。刘先明在互联网上反映,襄阳中院违规要求恒大集团制作“中国梦”公益广告问题,经襄城区城管局及恒大集团出面澄清,放置在襄阳中院对面的“中国梦”公益广告,属于恒大集团的商业行为,与襄阳中院没有任何关系。第四、襄阳中院不存在“执法犯法、违建审判与办公楼”的情形。襄阳中院审判大楼系经襄阳市委办公会议批准,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并依法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襄阳市国土局已经给刘先明回复,襄阳中院审判大楼用地合法。 以上是襄阳中院多次回复的内容,且有各种证据能相互印证。相反刘先明毫无证据,满口谎言,对法院和法院干警污蔑陷害,希望靠炒作提高知名度,网帖内容逻辑不通,行文通篇都是自吹自擂之言,一会这个创始人,一会那个客座教授。请问刘大神,你那个客座教授为什么是“原”?是不是人家认清你骗子真面目了所以赶紧跟你划清界限,还是压根都是些子虚乌有的东西,是你老人家花十块钱在刻章自己做的?反正笔者证能造假,什么教授名堂造假也对你而言不也是小意思。顺便放几个帖子链接,你大神,你不是天天炒作要出名吗,给你来个助攻咯以具体事例揭穿刘先明捏造事实、造谣攻击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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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论坛 08:32,襄阳市襄城区资讯中心官方微博“襄城资讯”,在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2014年6月10日14:02发布的一条微博下,跟帖评论,内容是:襄城资讯:骗子刘先明真面目之二:只求别人精细,自己却为所欲为刘先明自封为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在所有的发帖中都不忘往自己的脸上贴金,说自己是“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今天上午,我对刘先明近期发布的贴文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他对别人要求精细、精准, 2014年6月13日,襄阳襄城资讯中心又在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上转发了。2014年10月27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撰写、发布了《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公开与襄城区资讯中心沟通》,10月28日撰写、发布了《鄂襄城区委宣传部网传原两校客座教授是“骗子”》。11月3日上午,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来到襄城资讯中心,与襄城资讯中心当面沟通,襄城资讯中心称6月11日跟帖转发《骗子刘先明真面目之二:只求别人精细,自己却为所欲为》、以及6月13日转发了,属于“操作失误”,当场向刘先明表示了歉意,并删除了曾转发的,6月11日跟发的《骗子刘先明真面目之二:只求别人精细,自己却为所欲为》也已在新浪微博消失。据报道,11月6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暨《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签署仪式,国家网信办副主任任贤良在会上强调,跟帖评论法治化是依法管网的迫切需要。互联网具有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依法管网不仅要重视管好资讯信息源头的生产,还要高度重视传播流通过程的引导和维护。网民在互联网上浏览资讯时,往往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资讯评论或论坛论坛等互动环节发表意见、看法。在此过程中,尽管大多数网民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网站的提示要求发帖跟帖,但也有少数人逾越法律底线,辱骂、围攻他人或散布各类谣言,严重破坏互联网舆论生态。跟帖评论法治化关乎互联网上舆论导向和互联网上舆论生态建设,还关乎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依法治网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管网必须牵住网评和跟帖这个“牛鼻子”。11月3日,襄阳襄城资讯中心就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上转发了这一谣言贴,口头向刘先明道歉,并删帖。11月6日,国家网信办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体现出了国家将依法对逾越法律底线,辱骂、围攻他人或散布各类谣言的行为进行打击。不难看出,这两个事情,还是比较合拍的。襄城资讯中心口头向刘先明道歉,以及删除误传的谣言贴,是有利于襄阳法治城市建设的。另外,在刘先明依据事实、依法揭批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和网络造谣的时候,化名“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啄木鸟-1”、“胜利街77号”等匿名者,逾越法律底线,辱骂、围攻刘先明或散布各类谣言,严重破坏互联网舆论生态,特别可笑的是,卑鄙、无耻、下流的“啄木鸟-1”、“胜利街77号” 竟然于10月10日发帖、跟帖,造谣刘先明在南阳嫖娼被抓。“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啄木鸟-1”、“胜利街77号”等匿名者,来自什么地方,来自什么单位,刘先明有一个基本判断,关心刘先明与六化建公司等单位在互联网上博弈的坛友,也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有关单位领导的心里也是有数的。希望“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啄木鸟-1”、“胜利街77号”等匿名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督促“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啄木鸟-1”、“胜利街77号”等匿名者删除谣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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