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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市12345市长信箱、杭州市96666信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公室、杭州市拱墅区信访办公室、新浪微博网友、城市论坛社区网友、全国网民、新华社、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网易等知名媒体。 我太太陈女士于2009年2月同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止,由甲方派遣乙方至沈半路268号杭州市拱墅区劳动局从事办公室工作。陈女士于2011年5月怀孕,2012年3月6日诞下一名女婴。2012年2月底也就是陈女士九月怀胎的时候,因合同期满,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和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用工单位及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以上三家单位在对此事进行操作的时候均未曾充分告知陈女士作为一名劳动者所应享受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益,未曾进行过任何协商,陈女士作为一个广告学毕业的临时工就这样在九月怀胎的时候稀里糊涂的被更改了劳动合同。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妇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由此可见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侵权行为属于知法违法,无视国家法律,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用工单位及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明知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但没有任何作为,还指定劳动者与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如此严重不作为的行为,严重渎职的行为,严重枉法的行为怎么向党和人民交代!这种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谁来监督?连九月怀胎的孕妇你们都不放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却未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擅自中止社保缴费,而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指定的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给社保缴费。导致陈女士3月6日生育时社保处于停保状态,导致生育津贴无法报销,虽然用工单位后来私下里给予1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但此事影响极为恶劣,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给杭州这个全国文明城市抹黑。 整整一年了,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的踢皮球,到最后难道又是不了了之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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