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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两次骂人让笔者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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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味 发表于 2015-2-3 17: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商报宝鸡讯 笔者在千阳县人民法院采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所带证件不全,一书记员两次让笔者“滚”。昨日,宝鸡市中院批示,责令千阳县人民法院严肃查处。
法院工作人员:要采访须过“三道关”
11月25日下午5时许,因一旧案,华商报笔者前往当年办案的千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在法院办公室,华商报笔者出示了笔者证,办公室一名负责人看过后表示要请示领导。华商报笔者同意此举,并建议可以在资讯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核实笔者信息。
大约5分钟后,这名负责人回来说,要采访,一要经过省市法院同意,“最好让他们给我们开个介绍信”,并称这是法院系统的规定;二要经过千阳县委宣传部同意;三要华商报开具介绍信。华商报笔者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笔者证是采访的法定凭证。这时,办公室书记员杨某情绪激动,嘴里骂着“滚”,并往办公室外走。华商报笔者追问,“公务员咋还骂人?”对方再次说“滚”。整个过程中,办公室里还有两名工作人员。
“如果工作人员存在骂人行为,确实是不对的,是我们平时管理职工存在失误,愿意向你赔礼道歉。”千阳县人民法院院长石霖森说,骂人的杨某是办公室书记员。“年轻人年轻气盛。”石院长表示,随后将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
11月26日,千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付建平看过事发经过的视频后表示,将对接待媒体笔者过程中爆粗口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宝鸡市中院:“采访要上级法院同意”是旧规
26日,千阳县委宣传部一负责人表示,笔者采访不需要经过宣传部门同意,可自行前往,除非笔者需要帮助。所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有点难为人”。
“采访需要上级法院同意,这是旧规,早已废止。”昨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负责人表示,2009年之前,省高院确实出台过相关规定,要求笔者在法院采访,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但自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接受资讯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后,省高院的规定就废止了。“按照规定,笔者去法院采访,只需要到该法院的资讯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就可以。”
昨日,宝鸡市中院一负责人表示,“我们要求,法院工作依法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决不允许工作人员出现骂人等行为。”事发后,宝鸡市中院已责令千阳县法院严肃查处,对于调查和处理结果将及时公布。此外,宝鸡市中院还将在全市法院系统,就如何接待媒体采访等加强规范。华商报笔者追问,“公务员咋还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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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岛_ps 发表于 2015-2-3 19: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头猪,一头背景过硬不缺忠心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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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2a 发表于 2015-2-3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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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铁剑 发表于 2015-2-3 21: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采访都可以的话,让俺们怎么暗箱操作啊?怎么吃了原告吃被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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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铁剑 发表于 2015-2-3 22: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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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ong6915 发表于 2015-2-4 0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也不是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