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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缙云县人民法院 故意把包庇企业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235万元 哭诉就缙云县人民法院 郑小明 院长 等有关工作人员刁难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的诉讼权利,违法违规扣押拒不解除当事人的财产,请求全社会 对进行监督
我是受缙云县法院违法刁难的我祝良宝,帮着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中鑫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抵赖我要发给农民工的工资 就缙云县法院处理的诉讼担保案件过程中,缙云县法院存在大量严重的违规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恶意保护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血汗钱 冻结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十八大”的要求依法治国、公正司法。 一、在当事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情况下,缙云县人民法院违法不解除保全的行为明显违法。 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与祝良宝丁文雄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缙云县法院违法冻结了经过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仙都建设、缙云中鑫应当返还我的保证金232万元。目前时至年底,该235万元巨款是我诉讼了4年才获得返还的救命钱,正准备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按照丽水中院再审裁定该232万余元应当打给我个人账户,没想到仙都建设、缙云中鑫故意违背法院,判决为了不履行判决,故意将钱打入法院账户,再虚构事实,利用诉讼技巧,恶意诉讼非法保全扣押了232万元。缙云县人民法院将钱扣押在法院账户完全违法,根据缙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仙都建设、缙云中鑫应当把钱打入我的账户,如果是执行也应当冻结我的账户,根据法律程序即便是保全财产也应当保全在我的账户,但是法院却违法保全。 我是万万没想到,千辛万苦终于讨回的救命钱235万还没有取出来又被缙云法院扣押了。为了尽快解冻,我按照法律程序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我祝良宝找到缙云当地的潜桂升以及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作为向缙云县法院提出了解除保全的申请。同时,严格按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为考虑到该笔款项是法院在诉执行款如果我在案件中败诉该笔款项还是要用于执行生效判决,因此为了使得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不是帮助我转移欠款,我同意法院将235万元全部打款到担保人的账户而不是我的账户,这样当法院判决我祝良宝承担赔偿时,担保人可以将款项拿出来给法院。同时也可以确保款项的安全性。对于这个既合法又合理而且可以充分使用金融杠杆达到保证款项安全和最大利益的方案,与缙云县人民法院法官充分沟通,并得到法院分管院长、办案法官口头同意后,担保人、担保企业和我祝良宝特别授权律师、于2014年12月19日向缙云县法院提交了法院要求的担保解除申请和提供了净资产1000万的公司担保材料。19日上午法院审查了我和律师提交全部材料认为没有问题,并口头答复同意的担保12月23日之前将会解除款项担保,将款项打给担保人。 但是到了12月23日,缙云县法院法官却出尔反尔告知担保人存在问题,要求担保人公司的土地、企业厂房作抵押。虽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只需要企业就可以了,不需要企业和不动产重复抵押。但担保人认为既然法院要求还是同意了,按照法院要求请评估公司做了厂房、土地的价值评估,经过评估担保人的土地厂房减去抵押款剩余价值高达500万完全足额可以为235万元作担保。担保人为此去国土局、房管局做了抵押担保手续。本以为这样法院就会同意了,没想到法院以公司担保还不够,违法要担保人提供另外2个担保人。对于法院的要求潜桂升也是同意了,但是法院还是认为还是不够,又要担保人个人名义提供担保,此后担保人也老老实实根据法院要求以个人名义做了担保。2015年1月6日,缙云县人民法院法官又说虽然有土地,但是公司不符合注册资本金要求不行。担保人询问律师后告知缙云县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提供土地和厂房不动产和企业担保是选择性条款只要符合一个就足够了,在有不动产做抵押的情况下担保人又提供了净资产1000多万的企业和其他担保人做了足额抵押完全符合要求的不存在无法保证的问题,况且担保人公司企业和不动产以及担保人个人资产完全超过235万元。完全足够担保,此时已经是2015年1月7日。担保人原以为这样公司、工厂能够可以了,但是缙云县人民法院经过协调后告知担保人可以给我100万的款项。听到法院法官这样的回答,很难想象法院严肃的裁决竟然成为了可以可上可下就像菜场里可以讨价还价的购物一样,对于这个答复我和担保人感觉哭笑不得。因为法院还是不同意担保,最后担保人还是听从了缙云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了增值,注册资金达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担保、加上不动产不仅已经完全符合规定而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倍条件的规定。2015年1月15日担保人再去与缙云县人民法院法院进行协商担保解除保全事宜,法院法官这时没有了任何可以拒绝的理由。但是万万没有想到法院以钱放在法院比较安全为由,全然不顾法律规定还是不同意担保人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既然《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解除保全的权利,那在我和担保人不仅已经提供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所提供的不动产和公司担保符合的双重担保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法院在没有不解除理由的情况下,违规不解除保全就是违法。就是一种以拒不履行解除职责行为不作为的违法。 二、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我的财产的保全属于违法保全。 缙云仙都和中鑫建设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未提供符合规定的10%,缙云县人民法院却在明知违法情况下却做出保全裁定明显无视法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O0%的保证金”。即使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也不应低于10%。但缙云县人民法院让两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只有20万,根本不足235万的10%。缙云县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明显违法。 三、案件“预立案”状态没有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后超过三十日未立案应当解除保全。 本案至今缙云县法院一直未立案,一直是所谓的“预立案”。《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上对预立案没有任何规定,法院预立案行为违法。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案的申请保全人即两公司也未缴纳任何诉讼费,而且上述在案件至今都未立案。法院保全是九月十一日作出至今早已超过30日。因此缙云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而缙云县人民法院至今都既没有收取诉讼费也没有解除担保明显错误。 人民法院审查、处置财产保全担保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诉”的原则,但是缙云县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同一案件违法反复重复立案预立案,违法保全,严重违法,与缙云当地企业串通包庇当地企业故意变相扣留我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针对上述缙云县人民法院存在的严重问题,全社会进行监督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哭诉人:祝良宝 2015年1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