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石化苯泄漏一人急性苯中毒相关部门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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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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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庆石化乙苯装置苯系物泄露事故案件
受理单位:安徽省公安厅 处理状态:完成 省公安厅领导: 您好!!我是安庆石化电仪部仪一作业区的一名仪表工,2011年3月23日上午在安庆石化乙苯装置工作中佩戴防毒半面罩的情况下急性重度苯中毒,原因是有人投毒谋杀造成苯系物大量泄漏至地沟;我估算阀门被打开一个月才发现,残留地沟里的苯系物清理完工用了约20天,经地沟流向地下管网的苯系物直接排至苯乙烯装置的初期雨水池。 这个案子2012年8月曾在这里给厅长信箱写过信,因单位领导隐瞒苯系物泄漏而撤案,后来我逐级信访举报,2013年11月将情况向中央巡视组作了反映;附件里有举报信件、工友证明、发病情况等,希望能给破案提供线索。 此致 敬礼!! 吴连军 2014年2月22日 坛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对您的报案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进行了缜密侦查。经调查: 1.留言人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清扫乙苯装置泵区结束后,称自己苯中毒并头痛;但只到3月28日才去安庆市宜城医院就诊,期间正常上班;就诊时血液各项指标未发现异常。 2.2011年4月6日留言人要求就苯中毒鉴定。5月5日下午,安庆石化安环保职防科会同电仪部安全组和化工部安全组,对其工作的乙苯装置泵区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11年3月23日上午该装置无异常泄漏情况;且当日上午与其在同一作业区的同事朱某某未出现不适症状。 综上,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未发现投毒谋杀您的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建议您可就自身身体情况,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职业健康监管科申请职业病鉴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安徽公安网 2014年3月5日 满意度: 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