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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1日 2014年1月31日,本人在多网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一文。详见人民网博文: 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2月1日,从中国襄阳政府网看到《关于公开征求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意见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为保证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经市委同意,现将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月27日至3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反映。联系电话:3511134,地 址:襄城区新街16号,邮箱:xyszjggwbgs: 2010年3月1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外观设计大气磅礴、内部设施功能齐全、建设规模和水平全省领先的审判与办公楼。 2013年6月14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才发布了涉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详见: 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 2013年7月18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才批准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详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结果公示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然而,可笑的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投入使用三年后,其占用的土地才向社会进行划拨土地批准前的公示,才获得鄂XYXC026号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毋庸置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施工期间,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规。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批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肯定是配合办理了有关手续的,有关手续迟了几年后,才于2013年7月18日办理完,充分说明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2013年7月18日期间,是没有遵守和执行我国有关法规的。 4、对于错案的再审、复查,实在是太低效了: 20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2013年7月6日,结合十年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问题,本人撰写、发布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详见中华网论坛: 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2013年7月9日16:19,襄阳中级法院通过微博回复刘先明,内容如下: 刘先明: 您好!我们已在互联网上看到你的发帖,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为便于联系请将您的电话、住址告诉我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到襄阳中级法院的回复,本人看到了一丝希望。2013年7月16日,本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在2014年1月7、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十余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逼迫本人辞职的动机,显而易见;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很容易辨识出来。但是,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从事实,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故意略掉本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于2002年7月15日准时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报到的关键事实;不服从国家有关法规,无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事实;不依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制定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无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不公正执行《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导致《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无效的事实;不服从事实、不服从法律,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一样,算出贻笑大方的连续旷工的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逼迫本人辞职的动机,及其违法事实,都是很容易辨识出来的,本人的《再审申请书》也已递交了半年多了,可是,还没有查实、纠正,这与落实[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的上述讲话精神,与落实上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精神,相差甚远,与“高效”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原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委员会委员、原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评审工作相关人士、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认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在进入襄阳中院之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斜对面,看到“中国前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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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襄阳中院看襄阳市长热线与刘先明的通话 9月28日上午8:40多,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大连接到071012345的电话,以下是通话内容: 襄阳市长热线:请问你是反映那个养猪场的问题吗?刘先明:对,对。现在是什么结果?襄阳市长热线:好,这个情况,因为第一次跟您回访,您是说,那个不满意。但是,核实以后,请您直接跟法院反映,好吗?刘先明:直接跟法院反映?襄阳市长热线:对,直接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反映,好吗?刘先明: 跟他谁反映?襄阳市长热线:直接找中级人民法院,跟他反映这个问题,就是不让他在那边开养猪场。好吧?刘先明:问题是他们好多部门,我找哪个部门联系?襄阳市长热线:您直接过去以后,您看他们这个养猪场是谁负责的,您直接找他们。好吗?刘先明:我怎么跟他们说啊?襄阳市长热线:您就把您的这个实际情况跟他们反映嘛!刘先明:让他们别开养猪场了?襄阳市长热线:把您的诉求意愿告诉他,好吗?刘先明:这是你们给我的第二次回复意见,是吧?襄阳市长热线:这是二次给的一个回复结果,让您直接跟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刘先明:哦,好好,谢谢你。襄阳市长热线:好的,感谢,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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