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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盛光祖瞎忙什么,出来做点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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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豆豆黑 发表于 2015-2-4 0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怀化供电段职工钟飞,自2013底因贩烟被拘禁,到现在钟飞的家人都没有见到钟飞一面,也不知道钟飞触犯了烟草专卖法 的哪些条款?也不知道他现在近况如何?钟飞的妻子没工作,女儿还在读书,都是靠钟飞工作才有生活来源。他现在被公安机关拘禁,公安机关没有对钟飞的贩烟情况公布,这种没有法律程序的拘禁铁路工人,不知是哪条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钟飞的拘禁是否违法呢?
现在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吗?铁路工人莫明其妙被拘禁,铁路有关部门应为铁路工人讨还公道,铁路工人们有人身自由的权力。我们不是奴隶,难道还有什么比铁路工人生命,自由,尊严更加重要!非法拘禁铁路工人,执法者知法犯法,依法治国如果不是一句空话,,我们要看到对他们犯罪的公审。在这个国家里以维护我们公民的人身安全基本权力。听说他在海关干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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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0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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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07: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路工人不是奴隶,我们要自由,做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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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shixin 发表于 2015-2-4 0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警察拘押人要通知亲属。将来法律制度改善了,公安局要在公务互联网上公布其拘押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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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11: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拘禁,严惩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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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gile 发表于 2015-2-4 13: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再逼他了,他肚里实在倒不出什么货的,早该退了,不捣乱就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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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性空 发表于 2015-2-4 15: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后台一直靠得住么?天价手表的事,一直兜得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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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17: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们享受不到文明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公民权利,那我们就不能以公民自居;如果我们不是公民,那国家就不是我们的国家,而只是不可窥测的神器;如果国家不是我们的国家,那麼所谓的爱国就是虚构的神话,一切爱国的宣传也都只是骗人的谎言。"---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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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19: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1、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3、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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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供电段 发表于 2015-2-4 21: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路职工对法律认识很欠缺,怀化供电段属广铁集团公司,请有关部门还铁路职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