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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提前在一月提出辞职,然后2月底正式离职。
今天提前询问人事部门有关工资结算问题。 得到回答: 首先,已经帮我买了二月份的社保,其次,公司规定,当月工作时间低于18天的,工资按天数发放。而且是不包括休息 而2月恰逢过年时间,本身已经放了三天假期,而且当中也申请几天假期了假期,算下来肯定少于18天的。 大概算了下,到时到手的工资扣去社保只剩下五百多块钱。远远低于佛山最低1100块钱。 他们的说法就是是公司规定。 我是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的。他们一直强调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 请问这样合理么?有人可以帮帮我么? 有什么具体建议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