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检察院又给党中央抹黑了
2012年11月5日,浙江省检察院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徇情枉法的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其中的谬误有“原案不同承办人在证据采信上有不同的观点,系强奸罪本身‘一对一’证据特殊性所致,并非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那些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检察官是有眼无珠,还是在故意的徇情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谋取私利?事实上,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丽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与浙丽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都是朱建民,审判员都是孔小玉和李秀勤,并不是浙江省检察院自欺欺人所说的“不同承办人”,可是丽水中院所作的两次裁决却截然相反。 本案确确实实是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干扰。先是吴小平打电话给莲都区法院的审判长,审判长上报给副院长。我的家人得知后就到丽水市纪委反映此事。丽水市纪委领导立即找吴小平谈话,当时吴小平承认了他打电话给审判长的事实。我被改判无罪后,原丽水市中级法院院长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被调走,吴小平还把叶红带到原丽水市人大领导欧阳的办公室,吴小平自己干扰司法公正,还要反咬一口,狼假虎威的指责欧阳干扰司法公正;吴小平又把叶红带到丽水中院新任院长的办公室,扬言说如果不改判我有罪,他就亲自带叶红到省里上访,给院长施加压力。连丽水市法制办主任都亲自出面,叫我的代理律师马如龙不要管我的案子。丽水市有位大领导还屡屡发短信给中院院长,强迫院长改判我有罪。而且,连莲都区法院一审判我有期徒刑三年的合议庭成员也全部认为我是无罪的。 浙江省检察院对本案的疑点避而不谈,到底是何居心?他们不是存心给党中央抹黑么?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仙里村160号 翁康军 2012年12月28日 浙江省丽水市出租车司机翁康军的名片 | |
|
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给中国人抹黑了;给你母亲抹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