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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吴晨晖,在2014年10月14日经过中间人陈浩委托福州的罗志彬到福州广东4S店代购本田轿车一辆,本人先预交押金2000元。罗志彬于2014年10月24日将代购车辆的行驶证、保险等手续办理齐全并将上述手续交给本人,但其以我尚欠其购车款为由不将车辆交付于我。在上述过程中,本人的个人资料已经交给罗志彬办理信用卡。其罗志彬已将本人的信用卡刷卡支付了伍万元。之后本人仍然无法提车。所以,2015年元月14日本人在福州本田4S店工作人员通过GPS定位找到了车辆,并将车开回南平。次日,有不明身份人员到南平想强行开走我的车辆,因我及时报案未能得逞。元月19日,这伙人将我停放在滨江路停车场的车辆撬锁、折断车场栏杆,将车辆盗走。当时本人及该停车场均向延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警,请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保护我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受理案件的第三天,受理案件的单位既告知我因为涉及经济纠纷,所以他们不能立案。不能帮助我追回损失。
?? 根据以上情况,我几经奔波,多少日的折腾……今天特此提出对公安机关受理单位的几个问题、公安机关受理了我的报案后,没有给我书面答复,只是说了“不好解决”,“没有义务帮助你去讨债”,更没有给我出其“不予立案决定书”。(二)、在购买前,本人与中间人陈浩及福州的办理购买的罗志彬均无任何往来,更无从有经济纠纷。车购买前,罗志彬有拿了一叠的相关手续给我签字。当我的车被盗开走,到刑警大队报案后,有一个自称是施志杰的在刑警大队陈述,说车是被他开走,他出具了当时罗志彬叫我签字的一张单据,上面写明是我的借款购车壹拾壹万元。我即向公安民警表态,该字据是罗志彬故意不向我说明事实的情况下所签,我还说明了我的信用卡已经刷出购车费伍万元,我表态,我愿意补上余额。谁知这个我从未谋面的施志杰说他没有收到罗志彬给的任何钱。我认为,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及时通知罗志彬查问情况后才可能初步判断我的报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而不能简单推诿。据本人了解,施志杰、罗志彬、陈浩均属于延平区人,均在从事介绍他人到福州买车业务,从中进行诈骗活动。不知刑事警察了解过没有??从始至终受案的民警只找我做过一份再简单不过的笔录,怎么可以下此断言:此事属经济纠纷。难道我一个购车百姓不仅损失伍万元,而且要长久地为这辆不在我使用的车去承担每月的车贷还款??公安局所属的金盾公司当时也是信誓旦旦地说一定要把车追回,以尽他们的停车场的看守安全之责,怎么一瞬间也没了一点声音??难道中间存在什么猫腻吗??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行为发生了,应该予以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再呈请撤销案件。难道刚刚受理案件就有可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你们做了多少的前期调查??不经过调查就会有结论的话,法律上为什么有“侦查”这个过程?? ?? 诈骗犯罪有两个客观表现:一是捏造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我购买该车,应该付出的款额是捌万余元。但是罗志彬在骗我签字的单据上写了拾壹万余元。同时,车购买完成之后,由施志杰出面盗、抢我的车辆,隐瞒了他仍然与罗志彬之间保持合作关系的真相。让我无法找到罗志彬对质,也向受案民警谎称他找不到罗志彬。从而达到占有我的财产的犯罪目的。 “罪与非罪”不是这么简单的确定的,我认为这是在新形势下的一伙披着经济纠纷的外衣,实行诈骗、盗窃的犯罪团伙。 ??因此,我强烈要求公安督查部门,对我的这个报案予以关注督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