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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刘红艳,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长虹北路江山南路22号。
被异议人襄阳市瑞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G4-07/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瑞,系公司经理。 异议人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的程序违法,特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1、依法撤销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 2、由被异议人赔偿因增加讼累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 异议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62号判决,判令被异议人返还异议人货款138224元。判决生效后,贵院在未向异议人送达被异议人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2日直接作出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异议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最高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省高院民二庭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起5日向异议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省高院民二庭能够在5月22日向异议人寄送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一定也能在之前向异议人寄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人民法院怠于履行法定的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材料的职责,枉法作出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剥夺了异议人的民事诉讼权益,故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予撤销,并赔偿异议人的损失。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4年 月 日 附:1、《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最高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xx什么的,最讨厌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