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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人:刘红艳,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江山南路22号。电话:13197160264
反映请求: 依法查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令撤销违法作出的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情况反映人诉襄阳市瑞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62号终审判决,判决襄阳市瑞旺金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情况反映人返还贷款138224元。该终审判决后,襄阳市瑞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情况反映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未向情况反映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作出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62号判决一案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情况反映人认为该裁定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监察室以及作出裁定的民事审判第二庭快递寄送相关异议文书,要求撤销该违法裁定,随后又电话联系作出该裁定的合议庭审判长李小丹,向其反映了本案存在的违法问题,并要求撤销该裁定。在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后,情况反映人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反映情况,接待法官以高院不太可能自己纠正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定为由拒绝受理。情况反映人无奈又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之后,没过几天便以领导认为该案检察院不宜处理为由,让情况反映人找省高院处理,且不给情况反映人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 情况反映人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作出的裁定不予纠正,严重的不尊重法律,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并且因为该违法裁定,导致生效的判决已中止执行,使情况反映人的权益保护遥遥无期。在此,情况反映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呼吁,望及时纠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令撤销违法作出的鄂民申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情况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情况反映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有深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