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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安乡黑心交警颠倒是非欺负外地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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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rtastash 发表于 2013-2-13 08: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德安乡黑心交警颠倒是非欺负外地司机
  
  本人余XX系湘HJGXX学小型教练轿车驾驶人,2013年1月26日15时许本人驾车途径省道306安乡县安丰乡希望小学路段时,前方由梅芳驾驶的湘J9MF68轿车突然紧急制动在车道内掉头,本人驾车尾随而来躲避不及,致使我车头右侧与湘J9MF68轿车左前轮外侧相撞,黑心交警尹良俊、宋勇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两位交警违规扣车数日拖延时间与地痞流氓一道威胁恐吓我,几千块钱的事故损失致使我赔偿对方数万元钱才了结。本人对此次事故认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S306道是省内的一条主干道,事发时本人驾车在60KM/H的速度内行驶,未超速行驶,也无其他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单凭本人驾车碰撞了对方车辆、在事实不清楚、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事故认定,我认为此事故认定缺乏公正性、客观性、严谨性。
  二、前方湘J9MF68轿车突然紧急制动并在主干道上掉头且占用大部分路面,完全不考虑后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致使我无法躲避造成事故的发生。我认为湘J9MF68轿车驾驶人梅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该法律条文已经规定左转弯车辆、掉头车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通行,我当时在后方正常行驶,如果湘J9MF68轿车让我优先通行便不会发生此次事故,其违法掉头行为应该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交谈知晓前方车辆是因疏忽大意错过了转弯路口,临时起意在主干道上掉头往回走。前方驾驶人是当地人,一条经常行驶的道路应该是轻车熟路、烂熟于心怎么会错过了转弯路口,由此可以推想前方驾驶人当时是否服用了精神类药品、疲劳驾驶或者是开车时在干其他别的事情分散了注意力,其行为应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说明前车在此次事故中已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四、从现场痕迹及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看出当时事发突然,我已经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来:1、现场留有我车辆轮胎的紧急制动痕,我不可能无故紧急制动,说明前方车辆在掉头之前采取了紧急制动且事发突然;2、前方车辆紧急制动的同时出于安全考虑我本能反应肯定是往左边躲避,但在躲避的同时前方车辆也在往左边转向,从我车辆轮胎的侧滑印可以看出我车辆的运动轨迹,在躲避前车的过程中我的车辆将近失控才与其相撞;3、两车受力点分别在我车的右前部、他车的左前轮外侧,由此可以排除此事故不是单纯的追尾碰撞事故,也更能说明碰撞的一瞬间,前方车辆不顾危险正在占用路面实施掉头。
  
  事发后责任都没有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车辆就在事故现场送往了当地的维修厂,而我的车辆被扣留到了交警队。2013年1月2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延到1月28日才下达责任认定,对方当事人邀集的地痞流氓与处理事故两位交警称兄道弟、勾勾搭搭,在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我正常的申诉都在两位交警眼中成了狡辩,两位交警当着对方当事人及地痞流氓的面不耐烦对我说就是你的全部责任,看你怎么办,面对着对方的威胁、交警办案的武断我被迫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对方当事人更加得意忘形看我是外地司机跟她在时间上耗不起,再加上交警部门配合对方当事人违规扣留我的车辆也不参与调解此事,致使我在对交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情况下被逼无赖的情况下向对方妥协。
  一、事故处理期间我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放行我的车辆,被交警尹良俊、宋勇以要请示领导为由相互推诿。对方车辆损失只有几千元,我提出交事故保证金在交警部门放行我的车辆,交警尹良俊、宋勇推诿说不能收事故保证金,要求我必须跟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放车否则不能放车。我数次请求两位交警收事故保证金放行我的车辆,两位交警顶不住压力就要求我交两万元保证金并被要求找交警部门熟悉的人担保此事才能放行车辆。我一个外地驾驶人怎么找得到这交警部门熟悉的担保人,我反复跟这两位交警讲好话,因确实找不到你们熟悉的担保人我可以多交点事故保证金,两位交警就因我找不到交警部门熟悉的担保人就不肯收事故保证金,交警就一直将我的车辆违法扣押
  二、我请求交警调解此事,交警尹良俊、宋勇以对方是吸毒人员、地痞流氓为由不插手我们之间的调解且多次请求两位交警调解一直推诿。两位交警不肯收事故保证金也不放行我的车辆更不参与调解,我在被逼无赖的情况下只好硬着头皮找对方协商此事,我先后三次到对方住宿的宾馆协商此事,并且数次看到对方当事人跟招集的地痞流氓在宾馆聚众吸毒,在恐慌、无助的情况下被逼无赖我只好一次性赔偿对方两万元钱了结此事。
  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交警部门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这是一个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并不需要检验、鉴定,事实上交警部门也没有将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为什么两位交警一直迟迟不肯放行我的车辆,请问交警部门扣车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在本次事故处理中难以推脱交警部门在配合对方当事人敲诈我的钱财之嫌。如果交警不对我冷漠无情、积极参与调解此事或者不违规扣留我的车辆此事或许会也不会几千元的事故损失敲诈我数万元钱财才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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