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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申请盐城市检察院立案查非法买卖耕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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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农 发表于 2015-2-8 09: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戚士明、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原住址;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前李府组36号,身份证号:320925198310231451。电话:13337999848
控告人:吴庆红、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农民、原住址;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前李府组41号,身份证号:320925197507211417。
控告人:李云霄、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乔南组22号,身份证号:32092519700826141X。电话:15851095510
控告人:吴志贵、男、1956年11月出生、江苏建湖人、农民、住址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西湾组。身份证号:320925194611061435。电话:15251126306。
控告人:吴恒清、男、1979年1月出生、江苏建湖人、无业、住址: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西湾组,身份证号:320902197901314516
被控告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非法买卖或转让耕地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政府机关相关责任人。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涉嫌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耕地400余亩的行为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归还其非法买卖的耕地,并制止非法买售控告人耕地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强占控告人耕地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初被控告人通过媒体对外公告对城南医院东侧地块,124020平方米;财富广场南侧地块,61780平方米;城南实验初中东侧地块,123150平方米等地块公开出让。同年10月17日建湖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14700万元竞得城南医院东侧地块12402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10190万元竞得财富广场南侧地块6178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江苏广益来置业有限公司以14590万元竞得城南实验初中东侧地块12315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据控告人调查了解,建湖县政府、建湖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三地块未履行法定征收农村集体基本农的程序,也未取得合法的征地批文。2014年1月6日控告人聘请律师向建湖县国土局发律师函,要求建湖县国土局公开上述三地块的征地批文及履行合法征地程序的文件。后经建湖县国土局回复,得知建湖县国土局所谓的合法征地批文就是:苏政地4073号和苏政地1651号文件。经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后得知,苏政地1651号政府批文是有关回迁房安置的征地批文,该批文所涉征地方案中明确的征地范围不涉及建湖县国土局建国土告字5号公开对外出让开发商品房的三地块。苏政地4073号征地批文其内容是有关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沟建新区的批复。该批复征地方案虽然涉及建湖县近湖镇严桥村的乔南组,但该征地目的却不是用于开发房地产的。因此,建湖县国土局所说其公开出让的三地块取得了征地批文纯属虚构。综上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在未履行合法征地程序、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出让上述三地块的行为实属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耕地400余亩的行为。
现非法买售控告人耕地400余亩的房地产开发商正强行在控告人的耕地上非法施工。并打伤控告人戚士明、吴庆红等。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正国法。

盐城市检察院
控告人:
戚士明、吴庆红、李云霄、吴志贵、吴恒清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香烟爱上火柴就注定要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