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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叫张红乐,别名‘张老四’,男,洛宁县陈吴乡大原韦寨村大队十组,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2.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批捕。2012年5月29日因发现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名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2.11.28经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认定我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我被刑事拘留到我放出来,实际上我整整无辜住了十个月,对此我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所用法律不明确,特此我依法提出上诉。但是洛阳市中院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我谈话,要我和程大军等人不要上诉,要求我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不明白元月一日最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明文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到了我们这里,仅仅因为我上了一趟山,就认定我聚众斗殴,我和谁斗殴了?有什么事实一句?凭什么让我在看守所白白的住十个月?一百个理由、一千个理由,也不该无限上纲上线,大肆的滥抓无辜。 在此,我怀着对党的无比信任,依法恳请洛阳市人民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各种外界‘干扰’充分发挥党为民请命的精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不再蒙受不白之冤,依法判决我无罪。 假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我会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张红乐 201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