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上江店镇耕地遭大肆破坏 监管部门坐视不管
土管所岳副所长称“我调走了,不归我管了!!” 安徽省颍上县江店镇农科村村民宋家道与镇村官员联合在江杨路边,非法购买群众耕地,已经破坏数十亩耕地开发房地产,所破坏的土地无法复耕。目前,又非法私自从群众手中购买耕地数十亩,准备动工建设。我们向江店镇土管所反映,土管所包庇,副所长岳文骀和所长郭学凯态度都不好。 最后,岳副所长称“我调走了,不归我管了!!”。我要指出的是,在位期间渎职玩忽职守,想一走了之,纪委和检察院能同意吗?? 请求制止非法破坏耕地行为的同时,将破坏耕地的犯罪分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监管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甚至与破坏耕地的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相关资讯链接:请参考,原任涡阳县新兴镇土管所所长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管理,导致13.46亩基本农田被盖房占用暂时无法复垦,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