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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清楚的责任划分,却最终被认定为“同等责任”,这是缘何?是因为不是同县而包庇本地人、还是个中另有原因,以致责任的划分偏差得这么大,盼广大网友探讨并发表意见,欲借网络力量监督有关部门还原事故真实面目,让逝者安息九泉。
出了人命的交通事故交警居然不测肇事者酒精,正安交警大队的解释是“没有喝酒的迹象”,试问什么叫“有喝酒的迹象”呢?难道要一眼就看出酩酊大醉、走路已经东倒西歪、说话嚼字不清楚、或者不醒人事才叫有喝酒的迹象吗?那全国的交警都在用专用的酒精测试仪有何用呢?是他们的专业技手术不到位还是正安交警的技手术“太高超”了呢? 根据我们从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拷贝的现场图片来看,此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完全在于轿车方,是赵××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与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接触、是赵××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超过中黄实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一、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 1、死者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从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拷贝的现场勘验图片来看,余××驾驶的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始终是靠右行驶的,从两车接触、发生碰撞、人倒地、摩托车倒地划痕等均在其行车道上;是被轿车方未靠右侧行驶,并超过中黄实线与摩托车挂擦,才致使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意包庇肇事者赵××。①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贵CZ××轿车车身左前角与贵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排挡杆位置接触”不是事实,摩托车有保险杠,在排挡杆前面,并且宽度超出排挡杆,从现场图片上看,排挡杆高度低于轿车损坏位置,且摩托车排挡杆完好无损,不可能与对方车辆有过接触。②调查的证人证言不客观、不真实,特别是在余××已死亡的情况下,将对方赵××的证言作为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大失公正。③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贵CL××号摩托车左侧扶手与贵CZ××轿车左侧后视镜发生二次挂擦”是不确定事实,从现场勘验图片上看,摩托车扶手的顶点高度没有轿车后视镜上部划痕高,我方怀疑不是摩托车扶手挂擦,而是余××身体挂擦。上列事实足以证明认定事实不清楚。 二、正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程序违法。 1、未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没有划定警戒区域、未按规定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事故需检验和鉴定的结论确定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为“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已经超过规定的“五日” 。 3、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至今,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始终都声称余××系当场死亡,但从未提供医学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未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赵××进行酒精测试、抽血或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我方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洒驾或醉驾。 5、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解释对我方有误导,致使我方在证据公开所签字及意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6、被申请人赵××是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是否抢救过××、是否及时报警,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本事故的过程中始终未提供过证据,我方有理由相信对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我方拷贝的图片上看,赵××驾驶的轿车与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余××的行车道上接触后转向其行车道,但未见刹车痕迹。 三、未解释事项。 1、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至今未向我方解释、说明或分析过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直至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首次看到,但其也未向我方作出任何说明。 2、证据公开的时候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向我方说明证人证言也是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未告知我方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辨解,我方当时的意见也未如实记录。相反,其解释对我方有误导,致使我方在证据公开所签字及意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至今未向我方解释和分析过任何一张事故勘验图片,我方认为其对赵××有包庇的嫌疑。 综上所述,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在处理事故中违反法定程序。 2012年12月19日,余××一个人驾驶号牌为贵CL××的二轮摩托车从遵义往正安行驶,15时25分,行驶至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河大桥路段中间,与其相向行驶的赵××驾驶号牌为贵CZ××轿车会车时相接触,致使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我方接到通知的时间较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5时25分,但是我方亲人接到通知时间已接近17时。我方亲人立刻驱车从绥阳旺草经207省道赶往现场,路程大约30多公里,但是赶到现场时,正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已将事故现场全部撤离,我方亲人无人目睹现场。并且在我方亲人到达事故现场后,正安殡仪中心的车辆还在现场,但无人告知余××在其车上,在我方亲人下车后,其车才匆匆驶离现场,后来才有围观的群众说那是殡仪中心的车。——其实事发事到我家的距离还近些。 我方无人清楚此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没有人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的实际情况,更没有证人证实当时的情景,唯一有的就是从正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拷贝的现场图片,但图片的拍摄时间最早都是15时57分。在事故发生后,赵××是否采取过措施抢救余××、是否及时报警从始至终都未见过相关证据。从事故发生到交警到现场的这一段时间,无人清楚事故现场的保护情况、照片上反应的是否是第一现场也无人知晓。 事故发生至今,肇事者赵××从未对死者有过任何关心、对亲属有过任何慰问,足以见其对生命的漠视、对死者的不尊重、其人性和良知的缺失。 从事故的处理结果来看,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之粗糙,足以见其对生命的冷漠、对亡者不尊重、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大失公道,有违国家工作人员之天职。 道路情况:林溪河大桥为207省道的组成部分,全桥为直段,遵义往正安方向为下坡,正安往遵义方向为上坡。路面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当天视线很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