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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判例并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也无拘束力。但冤案的上诉为什么屡被驳回?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要数同行同事间相互给面子!明明判错了案,同事却是非不分、相互帮衬或装聋作哑。究起原委先撇开当事双方强弱不论,判决对错不分,单论法院系统法官之间较紧密的关系,以及法院内部对法官工作或业绩的考核机制,就决定了法院纠正错误的动力远小于阻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抱头取暖,共同御“敌”?
需要指出的是:您治下的合议庭在审理中,事实上已经发现一审判决明显存在着法理错误、事实不清、证据漏洞和计算错误等严重情节,尤其是在本案的法理与事实被梳理得非常清楚明白的情况下, 依然一意孤行的错判, 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显然, 决定判决走向的已然不是法律证据、事实证据。关乎的是当两个身份悬殊、背景迥异当事人诉讼博弈时法官的司法良知与社会责任的挣扎。 倘若法院司法坚挺, 法官惟法惟实断案———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被上诉人还能凭借自己强势身份和社会资源, 长期以来长驱直入, 所向披靡, 战果累累? 我不愿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可您治下的合议庭何以如此“偏爱”被上诉人, 千方百计为其背书、开脱? 在证据确凿.法理清晰的案由面前, 竟一败涂地, 接连失守贵院赖以标谤并引为自豪的“法律底线、事实底线”?是不是因为与被上诉人有见不得阳光的特殊关系呢? 如此的枉法裁判到底是庭审法官自己的意愿呢, 还是他们被迫而为呢? 导致这一裁判结果的真正原因是不是来自于法院和法官们难以抗拒的外来干涉呢?惟向您求解。 10:需要声明的是:您我素昧平生,且无瓜葛。您我的联系只因我的二审小案在贵院审理而冒味打扰。我丝毫没有诋毁您及您治下的法院的意思, 甚至怀疑我有否这样能力。 您治下的合议庭置“天理国法” 不顾而偏爱“人情” 的裁决, 不仅是对当事人当头棒喝, 同时也无疑是对您治下的法院“我如卖法脑涂地,尔敢欺心头有天” 的挑战。所以, 到目前为至, 您及您治下的法院或许有的司法良知与社会责任, 恰恰是我还没有完全泯灭希望, 就如同有勇气再一次给您去信。当然, 您院长的公职身份使您对合议庭肩负领导与审查监督责任, 那么, 就把与我直面沟通作为您守土有责的起步。 古人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想必您不会不了了之, 拒人千里;想必您一定不会因为自己见过的, 听过的不平、冤情太多, 而变得像本案一审法官及您治下的合议庭那样的麻木不仁、无情无义;想必您一定不至于听不见来自上诉人内心的对您的呼唤———那是对执掌权力者的良心呼唤。 而且,深信,您院长与平民身份的迥异不会成为您我直面之鸿沟, 相反,或许成为官民连心之“桥梁”。 11:倘若方便且有时间,劳烦您看一下我的诉状及代理意见, 想必您一定会为合议庭法官就我上诉材料所作的掐头去尾, 断章取义的表述感到羞愧与气愤, 当然合议庭法官具有正常的判断力和理解能力。就那点伎俩, 我都替他们害噪。 需要补充的是:我非常感谢您对我小案关切与顾察。在给您去信之后。但与此同时, 我想告诉您:受您委托的5月3日会面, 除了让 “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不因人情关系影响,使他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之承诺, 因这纸判决而支离破碎且有走 “秀” 之嫌外, 更多的是借“谈谈法律问题”名义, 而不惜以曲解法理, 替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背书、开脱作伏笔。 “想与您谈谈法律问题,或者说法律上的事”。诉讼以来, ,郑XX律师一直是我法律代言人, 您治下的合议庭法官应当知道,“谈谈法律问题”竟让律师刻意回避?更令人诧异的是———被上诉人“履行不能”,竟成您委托的民X庭张庭长直奔的主题。至此,目的昭然若揭。 我想:可能, 您委托的法官没有正确理解您本意而自作主张。就法官的“谈谈法律问题”与“履行不能”话题而言:与被上诉人坐而论法倒是恰当的———“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宽恕的理由”:本来, 法官就扮演着违约必究的角色;与被上诉人谈谈没有履行的后果更为合适———从民法角度看, 契约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就合法的契约来说,合同的订立使得他们对约定内容的基本走向有了大致认识,并展开其他活动。所以违约一方法定免责事由仅仅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 且不可抗力限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从合同订立者的道德观和责任感来说,即使是出于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任一方也必须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负责。 12:我清楚:于信访,两种结果:深入调查、水落石出或束之高阁、“关我屁事”。 前者:周遭氛围实事求是, 拨乱反正, 容易许多。法治建设, 恪尽职守。 后者:我对此沮丧,即便这沮丧在您看来无关痛痒———谁把你当回事, 谁能理你,冤屈多的是,“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不好意思,请您作一假设, 如果那是您的父母,您的同胞手足,您会……? 当然, 您深知:有权力者未必有权威。权力者的决定尽管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具有迫使人们服从的强制力, 但未必因此就一定有权威。任何权威必须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 没有信赖就没有权威。司法权, 司法判决尤其如此。 枉法裁判所引起的社会后果可能多种多样, 但没有比司法不信更可怕的了。民为邦本,法乃公器,司法是秩序,不信如无法,无法则民乱! 信访局长上访之路有些艰辛,却说明问题。柳乃华不满警方调查:“我下跪上访,只求为23岁的女儿讨回公道”。尸位素餐一旦无职无权,或能体味百姓身受欺辱至无助只能借助极端跪求的滋味!如若再跪诉无门, 是否会因“跪求表达”无合理回应,进而走向“极端表达”? 而穿着法袍上访的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维权后,执拗到底, 完成了与随州中院的对峙从言语发展到暴力的“极端表达”。因为无奈“司法救济”,所以呼唤“丛林法则”。 是哭泣,还是愤怒? 人间万象,世道轮回。居“庙堂”之高者,是不是应该体谅上访的普遍百姓之艰辛与困苦,善待陈情维权的民众,而不是反其道行之。 13:作为法院的掌门人, 我相信您希望做到的而且也是您奉以为准则的是:在您治下的法院, 公权力者“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诉讼者,积极的“司法救济”,赢得有理,输得明白,欣然接受。 作为我二审小案法院的最高官员, 您受人尊敬,不只是出于礼貌,不只是基于您院长的公职身份,更多的缘由是出于对人民法院的尊重和对您主导下的 “三信” 法院建设的信赖。不公且积重,非您全能解决的。但如果您愿意, 如果您有与我一样的感同身受,虽然有阻力, 但不会形格势禁。在您管辖的一亩三分地, 您能处理停当。当然, 您的难题肯定不是诸如当事者的我,而是您面对的您治下的法官和社会权贵。或者是两者的结盟。所以,不管是在乞求,还是在要求———请您“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拜法律赋予您的权力去为诉讼者的权利服务。您的公职力量决定了您的的责任应当且必须使事实水落石出, 还法律尊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対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无疑, 如若通过您的努力促成贵院“自纠”本案, 这会成为您院长生涯中值得自豪的一个经历, 也会值得同行们称道的“个人的努力”。因为:为公者,职责在身,建设法治,守土有责,尽善人格,为同行楷模,当有所为。 经一审过二审, 虽败走麦城。但决非无理无据, 确是裁判无法无天。 今天,再一次把寻求公正和正义的责任寄托于您———我二审小案法院的掌门人, 所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行使审判的根本标准! 此致 冬安 上诉人 X X X 2012年1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