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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诉王开玲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人杨祥云,由省高院提审的三个再审案子,历时一年半之久,现在终审判决终于下来了,判决结果是维持了绵阳中院错误的二审判决。为什么审判法官不把案件所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起来综合来考量整个案件,而是片面地、主观臆断、机械的理解合同条款,究竟案件背后是什么在驱使法官枉法裁判?随后案件的主审法官秦谊、吴洪讯庭长于2014年11月12日进行了判后释疑,我对再审判决有以下几点不服:
1、在再审判决书里,审判法官在对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阐述时,对王开玲不利的事实在判决书里一字也未体现,而对我们的再审意见有意的进行了大量的删除,选择性的写了一些,法官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在判后释疑时,主审法官也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说明。 2、审判法官在对于讼争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履行完本次出让的所有股资手续后经双方签字生效”这一条款的理解是“1、双方履行完所有的股资手续;2、经双方签字”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合同才生效。而正因为是王开玲的不诚信,不配合我们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才会起诉到法院.而在本案中我们实际出资人已经支付了7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就差双方签字这一形式要件,所以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这不明显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这不是充当了王开玲恶意占用他人资金和虚假出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吗?而我们诚信履约、实实在在向企业投资的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何为公平、公正? 3. 对方的律师猖狂的从成都到北川扬言说让我们别费精力打这场官司!他们有省高院的副院长夏成福做后盾!第二天我们从北川到省高院如实的反映情况,由夏喜接待了我们,恳请高院通过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来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他们也是应付我们草草了事! 4. 在2014年10月21日下午620会议室复议的时候,吴洪汛主持会议,廖新和秦谊对原告进行言语的攻击!而被告王开玲伪造大量的证据,并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作出了司法鉴定系伪造。为什么不敢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什么对以上事实,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其目的又是什么?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维持法院的尊严?而要去践踏法官这个神圣的称谓?难道这就是你们高院的公开,公平,公正吗?他们有省高院的副院长夏成福做后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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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得!不然哪有那么猖狂?!事实和证据都摆在眼前都要错判,误判,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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