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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无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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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9050 发表于 2015-2-17 0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无罪的人当做有罪追究,重复立案、两次报捕,多次捏造各种罪名反复对与事件无关的人忻华强施以刑事强制手段进行恐吓、胁迫谈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明知忻华强与经济往来无关,错误批捕。同时,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对侦查的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郭彦明处于脱管状态,超期不移送起诉。请求进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经过:
  2008年9月5日,宁波美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包头市高新区土管局拍得102亩商住用地,成立了项目公司包头美信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9日,宁波美信公司和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公司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作经营。2010年7月办理了项目公司50%股权变更。
  2011年3月开始,在包头经营了一年多后,因土地政府拆迁进度超预期,在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受让方浙江畅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朝晖、浙江慈溪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钟要勇、政法委书记熊一鸣、慈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叶芳、国税稽查分局局长袁亦文、慈溪市人大副主任钱国本等官员操纵,在浙江慈溪市将转让方张华的弟弟忻华强以合同诈骗罪刑拘逮捕,案件最终依法不能起诉,不了了之。之后,钟要勇等人又“转战”内蒙古包头市,利用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关系再次将忻华强刑拘,第一次检察院未批捕,一年后,包头市检察院不知何故又批捕了并一再要求张华与对方谈判,把经济纠纷解决掉。
  包头市公安局侦查员将领导批示受理的报案材料故意泄露给张华,通过中间人郭彦明向张华索取好处,金额和付款期限未达到要求后,包头市公安局在浙江慈溪警方无法定罪后又重复侦查忻华强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
  办案期间,侦查员张立军的朋友郭彦明伪造了宁波美信公司公章,伪造了委托公证书,使用伪造的材料注册成立了包头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诈骗了3500万元。郭彦明案发,被包头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稀土开发区分局以伪造企业印章罪侦查、逮捕。此期间张立军违反回避规定,虚构郭彦明有生命危险的重病资料对他取保候审,且没有任何监管措施。
  二、律师的主要意见:
  1、浙江畅霖公司与宁波美信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公司经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浙江畅霖公司方已经实际受让了包头美信公司的50%股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正常的民事经营活动,没有犯罪事实。
  与包头土管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成交合同的是宁波美信公司,无论是与畅霖公司合作前还是合作后,无论是《股权转让及公司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宁波美信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这一主体始终没有变化,根本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意思和行为。
  2、包头美信公司用注册资本1000万元购买了总价款1007.65万元的房屋,这是包头美信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既不是抽逃出资,也不是挪用资金。
  3、忻华强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美信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没有收取合同款,忻华强与合同交易没有任何关系,作为美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的亲弟弟,虽曾经参加过与畅霖公司有关人员的几次协商、接触,但其行为根本不是犯罪。
  三、我们请求笔者调查、客观报道、舆论监督,促使公正办案。
  1、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撤销对无罪的忻华强批准逮捕决定。
  2、依据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项规定,通知包头市公安局撤销忻华强案件。
  3、依据第五百六十五条第、、、项,第五百六十九条,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使郭彦明变更为逮捕,及时起诉。
  宁波美信置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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