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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洛阳仲裁委员会涧西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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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iawei 发表于 2013-2-19 0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
  投诉人:董全发,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冢头村6组62号,手机13526970763。
  被投诉人: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西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主要负责人:李明,任该办事处主任。067964823212。
  请求事项:
  一、督促该仲裁办事处尽快推进案件进程。
  事实与理由:
  董全发与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焦利武因工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一案,董全发于2011年春节过后,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西办事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经多次交涉,该办事处受理该案。
  因多日没有进展,经催问,该处以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孙琴茹不知下落为由,说没法给这个公司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我们提出:焦利武是该公司的副经理,他肯定知道该公司的情况,一问焦利武不就很清楚了?人家没有去具体办理就随口答复说:要是焦利武也不告诉我们,我们也没有办法啊。
  我们听到这样的答复感到寒心。
  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最难办的送达,也不过是公告送达。
  但是时至今日,虽经多次催促,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此致
  洛阳市信访局
  投诉人:董全发
  2013年1月1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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吔許ズ謀兲.. 发表于 2013-2-19 14: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的权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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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楠爵 发表于 2013-2-20 04: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情 况 反 映
  反映人:董全发,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冢头村6组62号,手机13526970763。
  被投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董炳麓,男,任该区区长。
  第三人: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西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联盟路交叉口东北角附近。
  主要负责人:李明,任该办事处主任。067964823212。
  请求事项: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发生的公告送达费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并督促尽快推进本案进程。
  事实与理由:
  董全发与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焦利武因工伤而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董全发于2011年春节过后,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西办事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多久,该办事处受理该案。
  因多日没有进展,后经催问,该处以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孙琴茹不知下落为由,说没法给这个公司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我们提出:焦利武是该公司的副经理,他肯定知道该公司的情况,一问焦利武不就很清楚了?人家没有去具体办理就随口答复说:要是焦利武也不告诉我们,我们也没有办法啊。
  我们听到这样的答复感到寒心。
  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最难办的送达,也不过是公告送达。
  2013年1月初,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些情况后,至2月18日,得知涧西办事处愿意以公告送达方式推进该案进程,但是公告送达费不知是应当有谁支出、承担。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早在2007年12月29日就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已经施行将近五个年头了,这些仍然成为困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实在难以令人置信,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办事效率,的确不敢恭维。
  我们还认为,对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发生的公告送达费,应当有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否则,就有悖“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等立法宗旨与立法本意。
  请求涧西区政府予以明确答复,并督促尽快推进本案进程。
  此致
  洛阳市信访局
  反映人:董全发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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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啄木鸟 发表于 2013-2-20 17: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涧西区人社局针对案件长期无进展的回复: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申请人董全发与被申请人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焦利武劳动争议一案,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已于2011年8月8日立案,该案件立案后,仲裁办依法向被申请人洛阳铁可达轴承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在送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均有误导致案件该一直未能送达。仲裁办又于2011年11月25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该案件于2011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但由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用人单位地址有误,导致该邮件也无法正常投递。仲裁办又到涧西区工商局查询该单位的有关信息,但仍然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仲裁办请申请人董全发提供该用人单位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后,仲裁办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案,申请人董全发也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涧西西区人社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对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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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天空 发表于 2013-2-21 07: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一、你们明知该案是在洛阳经过漫长的一、二审诉讼程序之后,才又被迫转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你们也明知至今涧西仲裁办没有给我出具任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书面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连一张书面的受理通知书也没有给我提供。
  你们还让我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不知是想置我于何种尴尬境地?
  二、你们明知我已经无法再提供该单位的有关信息,你们还明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们还让我在“提供该用人单位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后,仲裁办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案”,不知这个“法律的有关规定”,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知这又是想置我于何种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