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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 同一事实 二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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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龙2014 发表于 2015-2-20 07: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马鞍山市和县法院“打造”司法空前绝后一案例
  2010年11月20日,贫民孙仁锦起诉企业家王之木伙同王业盛隐瞒原告,用合伙建房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的非法合同,藉以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和原告及其子女权益。
  对此事实,既有四份法定证据证明涉诉房屋不是合伙建的,其中房、地产权二证至今一直都登记在原告名下;更有法定由司法机关审判的和县法院二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据、因二个不同案由分别查明的同一事实证明:涉及本诉的房屋是王之木从王业盛手中“购买”;尤其还有一份和县法院庭审调查笔录证据,证明王之木亦自证该房是其“购买”的。至此,案件的真相已由充分足具证明力的证据大白于公堂!!
  然而,由章昌柱任审判长的和民一初字第110号判决书,对本院二份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未经法定再审程序居然以“无法认定”为由确认是合伙建房;对此前二份判决查明是“购买”的和王之木自证“购买”的事实——统统予以否定!!
  由于这二份判决书是王之木举证自证的证据,原告则据为己用以作新的证据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不料以汪和平为审判长的马民三终字第122号判决书,竟敢冒险将这二份至关重要证据公然隐灭!!其在列举证据认证的判文中,既不列明二份判决书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也不列明上诉人举证主张的目的,还宣称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合伙建房协议、证明是虚假伪造的。为此诉及三级法院,都有意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建房协议的真实性和是否依法设立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必须的审查,旨在审、判分离据以枉法判决,而再审庭法官虽曾手机通知说“本案需听证”,可按约定期间到庭举行听证时却突发“事变”,建议接受王之木给付10万元进行调解,不同意就“等待裁定驳回”……
  司法如此不公,草民情何以堪!!故诉诸于网络,奢望法界贤达为依法治国,为弱势人群伸张法制正义。倘能有幸获得相关人士组织论证援助,发贴人必定顿首叩拜,并承担论证费用。
  发贴人电话:15056590808、1390565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