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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所受理的连云港国贸中心延期交付违约纠纷案被社会广为关注。
近日,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寄给宾馆及写字楼业主“关于房屋交付有关问题的函”。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导致我公司逾期交房的原因系建筑商造成。......整个工程不能及时竣工验收,致使我公司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业主交付房屋........”。 由此可见,开发商对整个工程没有及时竣工验收,已没有任何异议。另根据2009年连云港市政府部门将东方和盛列入十大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将强行关闭的证明材料,及其后东方和盛自行关闭的事实,均无可争辩地证明所有开发的! 物业,包括商铺,并没有经过正式验收。 到此,关于酒店及写字楼延期交付的问题已然明确,我们再来重点阐述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商铺延期交付的责任? 一、 业主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 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很明显,开发商在规定日期内并未与业主在交房方面进行任何实质性沟通,没有签订房屋交接书,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诚然,商铺业主与连云港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前三年为商铺预热经营期,业主免收租金。这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但该合同的履行是以开发商按合同 约定在2007年11月30日准时交房为前提。开发商没有按期向业主交房、业主也没能按时取得商铺的所有权客观上导致了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业主与香江所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对委托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制定经营方案,负责品牌经营,招商及市场推广,2、 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单从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中无法得出业主授权香江公司代为办理收房的结论,可见开发商以房屋交付香江为借口逃避责任纯 系牵强附会的理由。 按开发商的逻辑,若香江商业公司非其关联方的话,它是不是要到处去寻找谁跟业主达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才能交房呢? 难道它没有意识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业主么? 三、如果说法院以东方和盛曾经开业为由拒绝支持业主的诉求,将会与我国《建筑法》相抵触。其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条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8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由此,可得出,根据开始第一、第二段的论述,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香江为借口,是经不起政策法,规检验的,其难以此免责。 四、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开发商在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部分业主当初之所以选择全额交清房款,就是要及早拿到产权证,以便行使所有权。开发商期间没有主动与业主就房屋交接进行任何沟通,而今距合同规定交房之日已近三年,不仅办理产权证遥遥无期,甚至整个工程尚未竣工及验收,何谈已于2007年11月30日已交房?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鉴定开发商交房与香江合法有效、从而判决开发商免责,按此推导,将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等于零,开发商无必要执行《合同法》,这将是可笑的结论; 二、《建筑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可以置之不理、视若儿戏,因而这是荒谬的逻辑; 三、业主所购商铺如遇面积短少及质量问题,将无从维权; 四、如遇香江公司违约或破产,业主将无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因其没有产权,除了付出房款将一无所有。事实上,香江公司实收资本仅40万,其抗风险及履约能力值得怀疑。 尽管广大业主也了解到延期交房诚如开发商所言,系建筑商所致,对开发商因此产生的损失也深表同情;但因商品房买卖 合同系业主与开发商所签,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当然应由开发商先行承担,并可依法向建筑商追究。开发商不能回避对全体业主的违约责任。新浦区法院民一庭如判开发商无责,将无法排除暗箱操作的嫌疑。 | |